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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启中国仲裁事业国际交流与合作新篇章

(来源:法治日报)

转自:法治日报

□ 本报记者 徐强 刘欣   仲裁是国际通行的商事纠纷解决机制,具有专业高效、一裁终局等优势,对一个国家、地区的投资贸易和经济发展发挥着重要作用。   仲裁制度是涉外法治的重要组成部分。9月12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   司法部涉外仲裁专家委员会多位专家近日接受《法治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新修订的仲裁法释放出中国在新形势下主动深化仲裁国际交流合作的积极信号,为我国仲裁事业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开启了新篇章,为培育国际一流仲裁机构、打造国际商事仲裁优选地提供法治保障。

明确发展总体要求

  新修订的仲裁法共八章96条,比修订前增加了16条,明确了仲裁事业发展的总体要求,从完善涉外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推进中国特色仲裁制度创新等方面作出一系列制度性安排。   “仲裁事业的发展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决策部署,服务国家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对外开放,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发挥化解经济纠纷的作用。”新修订的仲裁法第二条明确的这一总体要求,是本次修订的主要方面之一。   这一总体要求在具体制度设计中得到体现:拓宽涉外仲裁案件的范围,增设仲裁地制度,进一步支持仲裁机构加强对外交流合作,支持仲裁机构“走出去”“引进来”,进一步明确仲裁机构的性质,要求仲裁机构建立健全内部治理结构,与我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相衔接……   专委会委员、中伦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曹丽军认为,新修订的仲裁法既标志着仲裁制度的整体升级,也释放出中国在新形势下主动深化仲裁国际交流合作的积极信号。   “新修订的仲裁法虽以一般性规则修订为基础,但充分兼顾不同领域仲裁的特殊需求,为海事仲裁的专业化发展预留充足空间。”专委会委员、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副主任兼秘书长李虎说。   李虎介绍,新修订的仲裁法明确规定,涉外经济贸易、运输、海事纠纷以及其他涉外纠纷可以进行涉外仲裁。同时,新修订的仲裁法确认国际仲裁的地域标准,采纳“仲裁地”概念,明确裁决“籍属”的认定依据,使中国仲裁制度更契合《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框架要求,有效降低中国海事仲裁裁决在境外承认与执行的障碍,进一步与国际接轨。

系统规范内部治理

  回应社会呼吁,新修订的仲裁法明确了仲裁机构性质——公益性非营利法人。   “这一修改明确了仲裁机构的法律属性和社会功能,使其区别于行政机关和营利性组织,为仲裁机构的独立运作和改革发展提供了法律依据。”专委会委员、北京仲裁委员会主任郭卫说。   新修订的仲裁法还对仲裁机构的内部治理作出了系统性规范:在治理结构方面,首次将“建立健全内部治理结构,明确决策、执行、监督等方面的职责权限和程序”确立为仲裁机构的法定义务。这标志着仲裁机构治理从自律性、惯例性约束,提升为具有法律强制力的制度性安排。   在制度建设层面,将民主议事、人员管理、收费与财务、文件管理、投诉处理等制度纳入法定范畴,尤其注重与“公益性非营利法人”属性的内在契合。   “新修订的仲裁法明确支持仲裁机构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赋予其在财务、人事、薪酬等方面更大的自主权,鼓励机构优化仲裁员选任机制、推进网络仲裁建设。”专委会委员、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员毛晓飞说,这些措施将推动我国仲裁机构向专业化与市场化方向发展,为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机构品牌奠定基础。   而在监督机制方面,新修订的仲裁法构建了仲裁机构内部监督、社会监督、仲裁协会行业监督、行政指导监督和司法监督的多层次体系,形成了内外衔接、多层覆盖的监督格局。   其中,在加强仲裁协会行业监督上,专委会委员、海南国际仲裁院院长范凯杰介绍说,新修订的仲裁法明确了中国仲裁协会作为全国性行业自律组织的法律地位,其核心职能在于制定示范规则与实施行业自律监督。

深化国际交流合作

  法治同改革开放相伴而行,对外开放向前推进一步,涉外法治建设就要跟进一步。   根据我国不断扩大对外开放的要求,为进一步鼓励、支持我国仲裁机构加强对外交流合作,新修订的仲裁法第十二条规定,“国家支持仲裁机构加强与境外仲裁机构和有关国际组织的交流合作,积极参与国际仲裁规则的制定。”   “新修订的仲裁法首次以立法的形式明确支持仲裁机构加强与境外仲裁机构和有关国际组织的交流合作,意义重大。”谈及上述规定,曹丽军说,一方面,该规定对已有的地方探索和机构实践予以肯定,将分散的政策举措上升为全国统一的制度安排,从而为仲裁机构的对外合作提供了更坚实的法律支撑;另一方面,尽管该规定属于倡导性规范,但其传递了清晰的政策导向,表明国家在战略层面对仲裁国际化发展的坚定支持。   与此同时,新修订的仲裁法第十二条为境内仲裁机构主动参与国际仲裁规则的制定提供了法律依据,并明确了仲裁机构参与国际仲裁规则制定的主体地位。   曹丽军说,在参与国际规则制定的过程中,境内仲裁机构可以在深入学习的基础上,吸收和借鉴国际规则,并结合中国仲裁具体实践来修改其自身的规则。这不仅直接提升了机构的服务能力与国际竞争力,更在规则层面实现了与国际标准的兼容与协调,最终提高了国家涉外法治的整体水平。

更好走向国际舞台

  近5年来,我国仲裁机构办理的涉外仲裁案件约1.6万件,标的金额约7300亿元,仲裁裁决在世界范围内得到承认与执行,我国已经逐步成为面向全球的国际商事仲裁优选地。   新修订的仲裁法第八十六条规定,“支持仲裁机构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设立业务机构,开展仲裁活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开放需要,可以允许境外仲裁机构在国务院批准设立的自由贸易试验区、海南自由贸易港等区域内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业务机构,开展涉外仲裁活动。”第八十七条规定,“鼓励涉外仲裁当事人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包括特别行政区)的仲裁机构、约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包括特别行政区)作为仲裁地进行仲裁。”   “近年来,在我国相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国内许多著名的仲裁机构已全面走向世界,无论是在国际仲裁机构排名还是全球仲裁影响力方面均跃居世界前列。”专委会委员、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员刘敬东说,新修订的仲裁法的上述规定无疑将为我国仲裁机构更好地走向国际仲裁舞台中心提供强有力的法治助力。   “一国仲裁法律服务市场的开放程度和仲裁机构的国际化水平,是评价其法律服务全球影响力的重要指标。”在专委会委员、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副主任马屹看来,“新修订的仲裁法第八十六条在总结中国仲裁过往实践基础上,首次以国家立法形式对仲裁机构‘走出去’‘引进来’进行了规定,为中国仲裁法律服务全球化发展开启了新篇。”   马屹认为,鼓励有条件的中国仲裁机构“走出去”设立境外业务机构,推广“东方经验”,参与国际仲裁规则重构,推动形成更包容的国际仲裁机制,不仅是中国仲裁机构自身发展的新动能,更是提升中国国际规则话语权和制度竞争力的重要机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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