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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解冻”

(来源:河北法制报)

本报讯 (陈泽 刘博)近日,张家口市崇礼区人民法院通过先行调解,成功化解一起某公司诉某区行政单位退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行政争议案,既维护了企业合法权益,又推动了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7月,某公司因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退还事宜将某区住建局诉至法院。据悉,该公司此前按要求向住建部门缴纳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工程结束后申请退还时,该区住建局以需建设单位签字盖章确认为由不予办理,而该公司与建设单位存在矛盾,导致保证金长期未能退还。

法院受理案件后,主办法官经审查发现,该案存在被告主体不适格问题。根据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及人社部等部门发布的《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组织实施主体已调整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该公司坚持以住建部门为被告,称保证金仍由其保管。为实质性化解争议,崇礼区法院党组成员、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樊利军和法官刘博秉持“服务大局、司法为民”理念,放弃简单裁定不予受理的处理方式,主动开展行政争议化解工作。

主办法官一方面多次向涉案公司释法明理,详细解读相关法律法规;另一方面积极与人社、住建部门沟通核实情况,确认该笔保证金因职权调整尚未移送,仍由住建部门保管,但住建部门已不再具备管理职能。为打破僵局,法院组织人社、住建部门及涉案公司座谈,通过面对面释法说理,明确告知《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中“退还保证金无需建设单位签字盖章确认”的核心条款,引导企业提交相关材料,并协调两部门达成一致处理意见。最终,在法院的积极推动下,该笔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成功退还,争议得到实质化解。

行政审判作为化解行政争议的重要渠道,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和企业对公平正义的切身感受。崇礼区法院始终坚守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坚决杜绝“程序空转”,聚焦争议核心实质化解矛盾。该案的成功化解,既切实解决了企业的实际困境,保障了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也通过司法监督推动了行政机关规范执法,为优化当地营商环境注入了司法暖流,彰显了新时代人民法院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责任与担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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