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法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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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聂 豪 人民法院案例库最近公布的一件虚假诉讼案例吸引了笔者的注意。债务人冯某因房屋装修等原因欠债,因担心债权人起诉后法院冻结、扣划其工资,于是与亲戚王某通谋虚构借款事实,由王某持证据提起诉讼,在诉前调解中达成虚假的还款协议,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调解书生效后,检察院发现本案涉嫌虚假诉讼,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法院再审此案后,最终决定撤销民事调解书,并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近年来,虚假诉讼案件频繁出现,不少债务人妄图将虚假诉讼作为逃废债的挡箭牌。具体表现为,当事人单独或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捏造事实、伪造证据等手段虚构民事法律关系,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意图妨害司法秩序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当前,虚假诉讼呈现类型多样化、手段隐蔽化、领域扩张化的新特点,其不再局限于传统的民间借贷、离婚财产分割等领域,而是逐渐向执行异议之诉、破产债权申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劳动争议等领域蔓延,成为破坏司法公信力、损害社会诚信的严重隐患。 我国对虚假诉讼的治理有着完善的立法体系。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司法解释规定,经查明属于虚假民间借贷诉讼,原告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并应当依据规定判决驳回其请求。同时,刑法规定了虚假诉讼罪,明确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以相应刑罚。 值得注意的是,针对虚假诉讼的新情况,司法机关近年来也出台了相应的司法解释和工作指导意见,推动惩治手段不断完善。2018年,最高法、最高检制定了《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了虚假诉讼的七种典型行为,完善了虚假诉讼罪的认定标准,并规定对于同时构成其他罪的择罪从重处罚,同时对于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与人涉及虚假诉讼罪的规定了明确的涉罪情节、认定标准和处罚手段。2021年,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虚假诉讼犯罪惩治工作的意见》,进一步细化了虚假诉讼的甄别标准、线索移送程序及部门协作机制,强调立案、调解、审判、执行全过程防范。今年,最高法发布了《关于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针对执行异议之诉中的虚假诉讼行为,明确规定案外人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的,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涉嫌犯罪的,将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 笔者认为,强化虚假诉讼治理还需从制度完善、技术赋能、部门协作等方面入手,构建全流程、多维度的防控体系,才能从源头上遏制虚假诉讼的蔓延,守住司法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 一是完善制度设计,堵塞漏洞。细化虚假诉讼认定标准,明确“捏造事实”的边界,强化责任追究,除了对虚假诉讼行为人追究刑事责任外,还应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对其实施信用惩戒,提高违法成本。 二是运用技术赋能,提升虚假诉讼发现能力。建立大数据监督平台,整合法院、检察、公安、税务等部门数据,通过数据碰撞、异常分析,精准识别虚假诉讼线索,进一步开发智能辅助审查系统,突破过去单纯依靠人工阅卷的局限,让伪造证据的行为无所遁形。 三是加强部门协作,凝聚打击合力,推动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以及司法行政部门建立起更紧密的线索移送和信息共享机制。 同时,要强化普法宣传,引导诚信诉讼。治理虚假诉讼既要靠“打”,也要靠“防”。应通过开展送法进社区、进企业等活动,向公众讲清虚假诉讼的法律后果和严重危害,让老百姓知道,法庭是讲理的地方,任何捏造事实的行为都是“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