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19日从市场监管总局了解到,修改后的《禁止垄断协议规定》将于明年2月1日起施行。其中,明确纵向垄断协议不予禁止的情形,为经营主体提供清晰行为指引。
专家介绍,通俗地讲,市场份额低、市场影响小的经营主体,和上下游企业所做的一些经销限制行为,不会对市场竞争产生实质性的影响,从而不予禁止,就是纵向垄断协议的“安全港”规则。
清华大学法学院竞争法研究中心主任张晨颖:之前对于纵向垄断协议都是原则禁止的,这就使得经营者和上游或者下游签订协议的时候,出于合法经营的考虑,对于某些行为可能就不做了。增设“安全港”规则,也就使得经营者能够有更大的经营自主权,在设定商业模式时有更多选择。
帮助经营者厘清依法竞争边界
修改后的《禁止垄断协议规定》明确了纵向垄断协议不予禁止的适用标准、条件等,帮助经营者厘清依法竞争的边界。
《规定》明确,对固定或者限定转售商品价格的行为,经营者在协议期间,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低于5%,同时协议所涉及商品的营业额低于1亿元的,不予禁止。
市场监管总局反垄断执法一司垄断协议执法二处副处长齐双林:对于不涉及价格的纵向限制行为,我们规定经营者在协议期间,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低于15%的可以适用“安全港”规则,不做营业额规定。
此外,《规定》要求,达成协议的经营者和交易相对人,都要符合相关市场份额标准和营业额条件,协议才不会被禁止。
如果协议涉及的商品存在多个交易相对人,需要将市场份额和营业额合并计算,再评估是否符合相应的市场份额标准和其他条件。
清华大学法学院竞争法研究中心主任张晨颖:一旦认定确实符合“安全港”规则,已经被立案的案件将终止调查,也就是案件完结;如果尚未立案,就不予立案。
助力企业合规发展
激发市场创新活力
新修改的《禁止垄断协议规定》,通过明确依法竞争的边界,帮助经营者判断营销行为的合法性、安全性,进一步激发市场创新活力。
专家介绍,垄断协议“安全港”规则有助于引导经营者加强反垄断合规建设,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为广大中小微企业释放更多灵活发展的空间,帮助企业降低法律合规成本,激发创新活力。
清华大学法学院竞争法研究中心主任张晨颖:对于中小企业、微型企业来讲,他们的市场份额通常比较低。从现在“安全港”的规则来看,很可能是落入到“安全港”被保护范围里面的。因此,在经营过程中,不管是合规成本,还是经营的广泛性和灵活度,都大幅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