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洪观新闻记者 邬靓)为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推动压紧压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增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安全发展意识,提升安全管理水平,从源头上防范杜绝生产安全事故发生,近期,南昌市应急管理局公布6起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典型案例,其中涉及特种作业无证上岗4起、未对承租企业进行安全生产管理1起、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1起,以强化警示震慑效应。
案例一:南昌某某广告经营部聘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人员上岗作业
5月16日,青云谱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辖区店面装修广告牌项目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施工单位南昌某某广告经营部聘请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人员吴某某在脚手架上进行广告牌骨架固定作业,施工时未戴安全帽,未系安全绳,存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执法人员现场制作了现场检查记录和现场处理决定书。
上述行为违反了《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五条第一款;依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结合《江西省应急管理部门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适用细则》裁量标准,对该公司作出行政处罚。
以案释法:
安全无小事,高处坠落历来是多发的生产安全事故类型,稍有疏忽就会酿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时刻警钟长鸣,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执行高处作业安全守则,严格遵守作业人员必须经培训合格后持有效特种作业操作证方可上岗作业的法律规定,同时规范作业人员安全帽、安全带等劳动防护用品的正确佩戴使用,不得只顾生产、不顾安全,真正严守安全风险的底线思维和红线意识,杜绝事故发生。
案例二:南昌市某某服饰有限公司聘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人员上岗作业
9月22日,青云谱区应急管理局执法队人员对南昌市某某服饰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临聘人员熊某某正在进行电路接线作业,经现场核实该名施工人员未持有电工作业证,作业时未佩戴绝缘手套,存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执法人员现场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及《江西省应急管理部门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适用细则》第20项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对该公司和违法作业人员熊某某分别作出行政处罚。
以案释法:
特种作业人员在作业中操作不规范,容易对自身生命安全造成威胁、影响生产经营单位的正常经营,甚至对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产生威胁。因此,相关法律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在特种作业人员上岗前安排其进行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特种作业人员未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就上岗作业的,要追究其所在生产经营单位的责任。
案例三:江西某电气有限公司电焊工无证从事焊接作业
10月20日,南昌县应急管理局接到投诉举报,在江西某电气有限公司车间内有电焊工无证从事焊接作业行为。10月21日,南昌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该举报进行核实,发现江西某电气有限公司员工钟某某正在从事焊接作业,经调查该名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未按期进行复审。根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款,未按期复审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失效。该公司员工钟某某特种作业操作证失效后仍继续从事焊接作业,属于无证作业。
该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南昌县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作出行政处罚。
以案释法:
动火作业本身具有高温、易燃等特性,存在较大安全风险。无证作业人员由于缺乏专业培训,可能不了解正确的操作流程和安全规范,极易引发火灾、爆炸等事故。查处无证动火作业能够及时制止这些危险行为,消除潜在的安全隐患,从而有效保护作业人员自身以及周边群众的生命安全,避免企业和个人遭受财产损失。
案例四:江西某有限公司动火作业人员未持有效证件开展动火作业
2025年10月,南昌经开区执法人员前往江西某有限公司核查举报线索时,发现现场动火作业人员李某某、陈某某未取得有效证件开展动火作业,执法人员对现场检查情况进行了拍照取证,并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对有关涉嫌违法的行为进一步调查核实。
该企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26项B阶的规定,南昌经开区社发局对该公司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以案释法: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作业违法行为案例。动火作业属于高风险特种作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企业作为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必须严格执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严禁无证或持无效证件作业。
案例五:某制衣厂未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10月19日,青山湖区应急管理局对某制衣厂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发现该厂将多余厂房分别出租给8家企业,但未履行出租方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职责。主要问题包括,未定期对承租企业开展安全检查;未规范管理厂区车辆停放,乱停乱放现象严重;未制止承租方违规占用公共通道堆放货物的行为。
该制衣厂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58项B阶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行政处罚。
以案释法:
出租方应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建立常态化安全检查机制,每月至少开展1次覆盖所有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检查;强化公共区域统一管控,并定期对厂区消火栓、应急照明灯等公共安全设施进行检修,确保完好可用。
案例六:某实业有限公司在较大危险场所未张贴安全警示标志
11月26日,南昌市应急管理局对某实业有限公司进行年度执法检查时,发现其助剂输送楼三楼的双氧水储存区域未设置明显警示标志。执法人员随即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要求企业限期整改,并将违法线索移交青山湖区应急管理局调查处理。经青山湖区应急管理局调查询问,相关违法事实已确认。
某实业有限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37项A阶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行政处罚。
以案释法:
该公司双氧水储存区域未按规定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既未标注双氧水的危险特性,也未张贴安全防护及应急处置提示,存在显著的安全生产隐患。同类企业要引起高度重视,对公司所有危险化学品储存、使用、运输区域开展拉网式排查,建立隐患台账,落实整改责任与时限,确保闭环管理。同时,应组织相关岗位人员进行专项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并建立健全安全巡检制度,定期检查警示标志及安全设施,如实记录并存档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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