街坊秀 街坊秀

当前位置: 首页 » 街坊资讯 »

江苏首例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获司法确认

  本报讯(记者卢志坚 通讯员范伟义 姜学厚)近日,南京海事法院作出民事裁定,确认由检察机关支持磋商、海洋环境监督管理部门和责任者王某达成的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有效。据悉,该案是江苏省首例由海事法院裁定的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司法确认案件。

  今年7月,王某在明知禁渔期的情况下,仍多次从连云港市赣榆区出发,驾驶渔船前往连云港市近海海域,雇用李某等人非法捕捞梭子蟹共计7214斤,渔获物价值共计12万余元。后王某等人被赣榆区农业农村局现场查获。

  由于王某的行为对连云港近海海域渔业资源种群结构和海洋生态系统稳定性造成严重破坏,8月18日,赣榆区检察院启动民事公益诉讼立案并公告,告知法律规定的机关可以先行主张权利。公告期间,赣榆区农业农村局有意向对王某提出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赣榆区检察院就该案向连云港市检察院汇报并获支持。赣榆区检察院积极搭建沟通平台,支持赣榆区农业农村局与王某进行磋商。赣榆区农业农村局依据海洋环境保护法、《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计算出生态环境损害总额为19万余元。在此基础上,检察官向王某释法说理,深入阐释其行为对海洋生态造成的危害以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与赔偿义务。在检察官的见证下,9月22日,赣榆区农业农村局与王某达成一致意见,签订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王某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额19万余元。随后,赣榆区农业农村局向南京海事法院申请对该协议进行司法确认。

  10月24日,南京海事法院依法组织召开听证会,全面审查案件事实、赔偿标准、责任承担及当事人意愿等事项。连云港市检察院、赣榆区检察院派员出席听证,就磋商情况、公益是否得到有效维护等问题向法庭陈述意见。连云港市生态环境局派员旁听。

  11月25日,南京海事法院作出民事裁定,认为申请人之间达成的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赣榆区农业农村局作为负责海洋生态渔业资源保护的行政机关,在检察机关的支持与见证下,积极与赔偿义务人开展磋商,并及时达成协议,明确赔偿责任与履行方式,是对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落实;梭子蟹等渔业资源是海洋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非法捕捞行为不仅破坏渔业资源平衡,更影响海洋生态的稳定性,磋商协议确定的赔偿款项可及时用于海洋生态修复工作,能够有效弥补非法捕捞造成的生态损失,同时也对潜在的非法捕捞行为形成警示,引导社会公众自觉遵守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维护海域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故依法对上述赔偿协议予以确认。

  “尽管海洋环境保护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没有磋商前置的规定,但并不限制海洋环境监督管理部门先行与侵权人磋商。”大连海事大学教授韩立新表示,海洋环境保护法在注重发挥海洋环境监督管理部门行政监督管理职能的同时,也明确了检察机关督促、协同、兜底的职能定位。该案将生态损害赔偿磋商制度适用于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领域,检察机关支持海洋环境监督管理部门与侵权人磋商达成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并支持双方将赔偿协议向海事法院申请司法确认,是一次有益的尝试,构建了司法与行政高效联动保护公共利益的示范模式,为同类案件办理提供了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未经允许不得转载: 街坊秀 » 江苏首例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获司法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