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庆新 田 庚
经过两年多的过渡,欧盟计划于2026年1月1日正式征收碳关税(全称为“碳边境调节机制”,CBAM)。据英国《金融时报》近日披露,欧盟方面推迟了原定于12月10日发布的审查报告,内容包括将汽车车门、园艺工具、洗衣机和厨房炉灶等产品纳入欧盟首创的碳边境税的征收范围,以及配套的反规避措施和对出口商的补贴等。此次征收范围将在原有基础上进一步扩大,由上游原材料延伸至下游产品。一旦相关措施通过评估并最终实施,可能对全球贸易产生一定程度的负面影响。
CBAM诞生的背景是欧盟为应对全球气候变化制定的绿色发展目标,其要求到2030年将欧盟温室气体排放量降低至1990年欧盟温室气体排放水平的55%。最初,欧盟重点着力于“国内碳排放交易系统”建设,对区域内高排放工业设置碳排放限额。随着降碳减排工作不断推进,欧盟又计划对未与欧盟采取相同方式征收碳排放税的国家(地区)的钢铁、水泥、铝、电力以及化肥等行业的进口商品加征相应关税,并将税收所得定向投资于绿色经济产业。如今,欧盟宣布进一步扩大碳关税征收范围,旨在解决“碳泄漏”问题。
所谓“碳泄漏”问题,是指欧盟根据气候政策对区域内“碳密集型”生产环节制定了严格的标准约束,但其他国家的气候政策——特别是发展中国家——与欧盟相比较为宽松,导致欧盟内部企业极易将碳排放量较高的生产活动转移至绿色生产要求较低的国家或直接从这些国家进口相关产品,进而迫使欧盟本土企业在“结构性劣势”下参与国际竞争。在此背景下,欧盟意图通过扩大碳关税产品征收范围,确认对于某些进口至欧盟的商品在生产过程中所产生的碳排放已支付相应碳价,帮助实现气候目标的同时缩小进口商品价格优势,从而巩固并提升欧盟企业的国际竞争力。
欧盟碳关税机制将对欧盟产业发展和全球贸易格局产生显著影响。近年来,能源短缺问题已成为欧盟经济发展面临的重大难题,欧盟电力、化工等相关制造行业国际竞争力已呈明显下降趋势。若进一步征收碳关税,将导致欧盟内部相关企业进口成本显著增加,极易加速欧盟高碳产业外流。同时,欧盟在全球范围内扩大碳关税产品征收范围,也可能增加全球产业链供应链面临的不确定性,各国企业在对欧出口过程中不得不将“碳成本”纳入生产经营重点考量范围,部分低成本优势企业或将因此失去竞争力。
另外,欧盟此举也可能加剧贸易保护主义带来的风险挑战。碳关税机制无视国际气候治理框架中“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的核心准则,将欧盟碳定价标准与碳排放限额强加于发展中国家,对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则采取“规则互认减免税额”,致力于构建垄断低碳技术与产业发展的排他性“绿色联盟”,打造对其有利的绿色贸易秩序,其根本目的可能是掌握全球气候治理规则制定主动权和话语权。当前,全球经济本就面临严重保护主义风险,若欧盟将该机制涉及的产品范围进一步扩大,国际产业分工体系或将面临更多负面冲击。碳排放量较大且绿色技术相对落后的大多数发展中国家将承担这一新型“绿色贸易壁垒”带来的更大压力,甚至可能引发反弹,造成全球绿色经济发展的倒退。
当下,发达国家已凭借碳密集型产业完成原始积累,其当前的绿色转型建立在“后工业”经济结构之上。在此前提下,它们通过制定高标准的绿色发展要求与碳定价规则,将环境治理负担转移给其他国家。然而,广大发展中国家仍处于资本深化的结构性上升期,能源需求弹性高、制造业比重刚性大、金融抑制与气候脆弱性并存,短期内难以达到发达国家的绿色生产标准要求,其没有能力,也不应该承受来自发达国家“绿色贸易壁垒”的压力。欧盟等发达地区应发挥技术优势和资金优势,向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技术和能力建设支持,尊重发展中国家的发展权利,而非通过“绿色贸易壁垒”进行限制;发展中国家需结合自身国情,逐步优化产业结构和能源结构,积极参与全球气候治理规则制定。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应在“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指导下,加强国际合作和责任共担,通过对话协商解决绿色发展分歧,避免形成“绿色贸易壁垒”,共同迈向可持续发展。(作者分别是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区域国别研究院教授、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际经济贸易学院博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