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丢失发票原件农民工已成功报销工伤医疗费

(来源:工人日报)

本报讯(记者李彦斌 杨召奎)“在我因医疗费发票原件丢失、报销之路屡屡受阻之时,正是因为《工人日报》的一篇报道,推动了事情的最终解决……”日前,陕西省眉县籍农民工赵水军致电记者表示感谢,表示自己已成功报销13万元工伤医疗费。

2020年9月,陕西省眉县籍农民工赵水军在山西省晋城市阳城县某工地隧道内维修喷浆机时,不慎从喷浆机上摔倒受伤,就医期间花费医疗费约13万元。此后,赵水军的事故伤害被当地人社部门认定为工伤。

2024年7月,赵水军申请办理医疗费报销事项时,因发票原件丢失被拒。随后,赵水军申请行政复议,被驳回;此后他提起行政诉讼,被一审法院驳回。

2025年3月,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二审判决,认定案涉社保机构以赵水军未提供医疗费原始票据而拒绝办理工伤医疗费核定报销的行为违法,撤销一审判决。但是,赵水军此后数月依然未能办理工伤医疗报销。

5月23日,《工人日报》刊发报道《一农民工丢失发票原件报销工伤医疗费被拒》。当天,赵水军接到当地社保中心电话通知,一次性告知了他办理工伤医疗报销所需提交的材料。

此后,赵水军办理了相关材料证明,但由于在陕西老家务工抽不开身,他于近日才前往山西办理工伤医疗费报销事宜,并已成功报销13万元工伤医疗费。

北京市炜衡(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王迎文表示,虽然根据山西省相关规定,报销医疗和康复费需提供医疗(康复)费用原始票据,但该规定只是针对一般情形,并未对票据遗失或毁损等无法提供原件情形下如何补救作出明确规定。社保机构在未告知替代方式的情形下拒绝办理工伤医疗费核定报销,会损害工伤职工依法申请工伤医疗费的权利。在有关规定未明确原始票据遗失或毁损后如何处理的情形下,社保机构应从社会保险设立的本意出发,给当事人提供一定的补救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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