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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辞职只发最低工资”条款被判无效

(来源:工人日报)

本报讯(记者李国)劳动者在试用期内离职,工资该怎么发?近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辞职只发最低工资的条款无效。

据了解,2024年3月28日,重庆市民兰某与某公司签订《劳务协议》和《计时员工试用协议》,双方约定试用期为3个月,工资每月8000元,兰某若在试用期内离职或被辞退,则工资按照国家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发放。

2024年5月3日,兰某向该公司提交辞职申请书,申请离职日期为2024年6月3日,该公司予以批准。2024年3月28日至2024年6月3日期间,该公司未向兰某支付工资,兰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所欠工资1.76万元。该公司则以兰某在试用期内离职,依协议约定仅需按照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支付劳动报酬。劳动仲裁裁决该公司向兰某支付工资1.46万余元后,双方均不服裁决结果并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劳动者在试用期间依法应当享有全部劳动权利。双方协议中“兰某若在试用期内离职或被辞退,则工资按照国家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发放”的约定,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的规定,损害了兰某依法获取劳动报酬的权利;还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及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公司限制了兰某依法行使劳动合同解除权,应当认定为无效条款。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某公司支付兰某2024年3月28日至2024年6月3日期间的工资1.76万元。该公司不服,向重庆市五中院提起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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