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玮
黄文秀
杨硕
徐晓婵
赵菁
吴相君
宋兆普
王祥生
一草一木藏乾坤,一缕药香贯古今。作为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医药承载着数千年的智慧与实践,也是中国人刻在骨子里的健康密码。
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强调“中医药是中华民族的瑰宝,一定要保护好、发掘好、发展好、传承好”。今年,“推进中医药产业传承创新”被写入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的建议》,进一步为中医药产业发展指明了方向。
当前,中医药发展面临着哪些困难与挑战?如何深入发掘中医药宝库中的精华,助力中医药产业在传承创新中高质量发展?日前,记者采访了中医药领域的人大代表,倾听他们的意见建议。
化堵
构建全链条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同仁堂”“片仔癀”……这些老字号早已成为家喻户晓的中医药品牌,赢得了大家的广泛信赖。但市面上不少假冒上述品牌的产品鱼目混珠,不仅侵犯了老字号品牌的知识产权,有损其声誉,也对消费者的健康构成威胁。
中医药领域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屡屡发生,这背后的原因值得深思。采访中,全国人大代表、浙江中医药大学附属第三医院主任医师陈玮告诉记者:“中医药领域的侵权行为复杂,司法机关取证难度大,被侵权企业的维权成本高,且企业自身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相对薄弱,容易给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此外,中医药的秘方技艺具有独特的价值,如今很多法律法规与中医药保护存在适配性问题,还不能全方位守护中医药知识产权。”
全国人大代表、贵州中医药大学第二临床医学院副院长杨硕持同样的观点,他认为,“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难在中医药诊疗技术、药方具有独特性,难以进行客观判定和标准化认定,导致专利认定模糊。”
“中医药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不仅包含现代创新成果,更涵盖了大量的传统知识,呈现出传统与现代的双重属性,所以需要依赖多元的保护模式,单一的知识产权类型可能无法覆盖中医药全部权益,比如需要将地理标志保护与商标权保护相结合,传统工艺炮制与专利权、商业秘密相结合。”全国人大代表、步长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赵菁表示。
“急需健全和完善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全国人大代表、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中医诊疗法(宋氏中医外科疗法)”国家级代表性传承人、河南省汝州金庚康复医院院长宋兆普告诉记者:“中医的一些经典方子、独特的诊疗技术,是经过千百年传承下来的,属于传统知识。它们不像现代的发明创造那样,很容易就用现有的专利权、商标权去界定和保护,这就导致很多宝贵的中医药技艺等处于一种法律上无法界定的状态,无法得到有效保护。”
对此,陈玮建议,中医药管理机构应当尽快建立一个完善的中医方剂保护名录和数据库,划定中医药知识产权范围,在方便进行保护的同时,也为侵权行为界定提供更精准的依据。
代表们的呼声得到了回应。2021年9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明确指出,推动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与现代知识产权制度有效衔接,进一步完善中医药知识产权综合保护体系,建立中医药专利特别审查和保护机制,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
如今,《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条例》已经形成草案和征求意见稿。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表示,将进一步加强与国家知识产权局等部委沟通协作,做好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加快出台《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条例》等法规,不断完善和构建符合中医药特点的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推动中医药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顶层设计正在逐步搭建,现实困境也急需解决。杨硕建议,检察机关可以助力中医药行业、企业完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帮助企业正确标注商标、专利信息,及时续展注册商标,避免因管理漏洞导致权益受损。同时,加大普法宣传,针对中医药企业、传承人、民间从业者等不同群体开展“精准滴灌”式普法——通过典型案例解读、线上普法直播、行业专题培训等形式,重点讲解商标注册与续展、专利申请与保护、商业秘密维权等核心知识,明确侵权行为的法律后果与维权路径。
散结
盘活中医药发展根基
从神农尝百草到李时珍撰写东方医药巨典《本草纲目》,药材对中医药的发展至关重要,它的好坏直接关系到中药药性及治疗效果。因此,药材的品质、生长环境、销售渠道等成为中医药领域代表们关注的重点话题。
野生药用植物的价值不言而喻。全国人大代表、浙江中医药大学原党委书记黄文秀表示,当前中药材质量安全与市场秩序问题较突出。比如,在中药材的种植过程中,依然存在违规使用农药、化肥等问题,流通领域制假售假行为高发,呈现出产业链条长、隐蔽性强、利用网络跨区域犯罪等特点,查处难度大。“对非法采挖、交易国家重点保护野生药用植物的犯罪行为,司法机关应保持高压态势,守好野生药用植物保护红线。在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时,探索‘司法+科研’的修复模式,最大限度降低损害。例如,将涉案珍稀植物送交科研机构进行抢救性管护和人工扩繁,让其回归自然。”黄文秀说。
全国人大代表、安徽中医药大学第二附属医院急诊科副主任医师徐晓婵告诉记者:“我今年在内蒙古自治区检察机关走访时了解到,当地存在野生中药材资源被随意盗采的问题,检察机关借鉴专家意见破解生态损害量化难题,将刑事追责与民事索赔协同,既让不法者受到惩罚,又为生态修复‘算账’。”
宋兆普建议,检察机关在把牢药材前端关口的同时,也要做好中端协同,着力打通行刑衔接堵点。现实中,大量涉中药材违法行为常常停留在行政处罚阶段,难以形成有效震慑。应当强力推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高效、顺畅衔接,通过建立更完善的信息共享、线索互移、证据转换标准等机制,确保相关案件能够“移得出去、诉得起来”,形成打击违法的闭环,避免以罚代刑。在治理末端上,要善于从案件中发现问题、总结规律,通过制发类案检察建议,推动系统治理。
“药材好,药才好。”赵菁表示,检察机关在依法办案的同时,可以联合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中医药企业,为中药种养殖户提供技术指导,引导其采用绿色种植、生态养殖模式,从源头降低安全风险。
在黄文秀看来,需要建立全链条的监督机制,从药材种植环节监督农药、化肥的规范使用,在加工销售端严厉打击生产、销售伪劣中医药产品的犯罪行为。同时,推动构建中药材全产业链追溯体系,实现中药材从“田间到药房”全程可追溯。
杨硕结合中医“治已病”“治未病”的理念,建议强化中药材种质资源的源头管理,探索建立全国动态保护、溯源和监督管理机制,在既有中药品种保护机制基础上扩大试点,探索药用道地药材、引种药材与食用道地药材、引种药材种质资源的分级保护和溯源、监督管理。
活血
守正创新激发传承活力
中医药传承的核心命题,在于以“守正”筑牢根脉、以“创新”激活动能,让中医药在传统与现代的交融中焕发持久活力。
“中医药古籍文献、民间药方、炮制工艺是核心的传承资源,其中不少古籍、药方被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珍贵古籍应提升保护等级。”赵菁认为,“检察机关应联合相关单位推动科研机构、图书馆等全面履行古籍保管工作,对保管不当导致古籍破损、遗失,或非法倒卖、走私中医药古籍的行为,及时启动司法程序。同时,应联合相关单位共同推动建立古籍数字化保护的法律规范,防止数字化过程中出现篡改、泄露等问题。”
“检察机关可以通过推动建立文化遗产保护公益诉讼制度,鼓励社会各界参与文化遗产保护。”徐晓婵表示。
宋兆普建议:“首先,要充分发挥检察公益诉讼的预防性保护功能,对于中医药珍贵古籍文献损毁流失、传统诊疗技术面临失传风险等问题,通过检察建议等方式,督促文化、中医药等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建立健全抢救性保护机制。其次,建立中医药非遗保护专家库,在办案中引入技术调查官制度,解决专业事实认定难题,同时推动建立非遗名录与司法保护联动机制,对列入各级非遗名录的中医药项目实行重点保护。”
少数民族中医药是传统中医药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区域性和多样性。杨硕表示:“希望进一步加强对少数民族中医药的法治保障力度,建立专门的办案机制和联络渠道,为少数民族中医药传承发展提供专业法律咨询。此外,通过案例宣传、法律讲座等形式,提高社会公众对中医药文化遗产保护的意识,营造尊重和保护中医药文化的良好氛围。同时,加强对中医药传承人、从业人员的法治培训,增强其保护意识和维权能力。”
传承是为了更好地发展,中医药传承关键在人。陈玮告诉记者,传统中医以“师带徒”的模式传承,而现代中医以院校教育为主,如何将两者相结合,让中医药薪火相传,是需要深入思考的问题。此外,她建议推动产学研用深度融合,比如利用大数据来解析中医药的奥秘,让大众能够了解中医药方剂的原理,也便于中医药“走出去”,让世界了解古老东方的药学智慧。
创新发展是中医药的必经之路,全国人大代表、石家庄以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吴相君告诉记者,为推动中医药创新发展,以岭药业在传统中医药理论的基础上,首次系统构建络病理论体系,中医络病诊疗方法也被列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他表示,只有全面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加强原始创新和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抢占科技发展制高点,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才能不断催生新质生产力。
通络
从“有法可依”到“良法善治”
随着中医药领域突飞猛进的发展,中医药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出台实施,为中医药传承创新提供了法律保障。但随着中医药产业市场化、国际化进程加快,传统司法逻辑与中医药特色之间的适配性不足、体系化保障不够等问题日益凸显。
科学完善的中医药产业法治环境,不仅是促进中医药事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更是推动中医药产业深化改革、创新发展的四梁八柱。杨硕告诉记者:“围绕中医药法这一顶层设计,各地应当结合中医药发展现状,健全完善配套措施和地方法规,加大法律法规执行力度,开展执法监督检查,保障中医药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畅通。”
吴相君建议在深入贯彻实施中医药法的基础上,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促进中医药创新发展的法律法规,在建立符合中医药特点的审批与评价体系、加大科技创新与投入保障、加强中医药人才培养与使用等方面,作出明确细致的规定,并持之以恒抓好落实,为中医药创新发展提供更加坚实的法治保障。
山东省人大代表,山东省名中医、西苑医院济宁医院院长王祥生表示,“‘有法可依’是法治建设的前提,也是中医药司法保障的起点。未来,中医药事业将随着时代的发展不断健全完善。而要真正实现法治护航中医药传承,还需要推动中医药司法体系从‘有法可依’走向‘良法善治’。只有立足中医药特色,从规则优化、机制协同、服务升级三个维度精准发力,才能构建适配中医药传承创新的现代化司法保障体系。”
司法规则的完善是“良法善治”的核心。王祥生告诉记者:“需打破传统司法逻辑的束缚,针对中医药的特点和需求,构建差异化、特色化的司法规则体系。”
宋兆普建议加快制定《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条例》,破解经典名方、民间验方保护真空问题,明确持有人权利、建立知识数据库,阻却域外不当专利申请。此外,修订中医药法及配套法规,细化师承教育法律保障,健全中药全链条质量监管,规范中医医师执业。
“良法善治”同样离不开多元主体的协同发力。“需构建‘司法+行政+行业’的协同治理格局,提升司法保障的系统性和实效性。”吴相君表示,“检察机关内部完善刑事检察、民事检察、行政检察的衔接机制,外部加强与中医药管理部门、药监、农业农村等行政机关建立常态化协作机制,共享监管数据、联合开展专项治理;与行业协会、高校、科研机构合作,建立中医药专家库,为案件办理提供专业技术支持,破解‘专业壁垒’难题。这些措施都很有成效。”
近年来,随着中医药与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的充分结合,线上问诊、智慧药房、跨境电商等新业态不断涌现,对司法保障提出了新的要求。徐晓婵告诉记者:“AI技术可以通过大数据分析和机器学习算法,辅助中医治疗,但使用时数据安全与隐私保护问题不容忽视。”
“无论是AI问诊还是中医数字化都是新技术在中医药领域的探索,当前司法体系对这些新业态的回应较为滞后,针对中医药数据安全、线上诊疗责任划分等问题,缺乏明确的司法规则,难以有效防范法律风险。出台统一的行业标准和操作规范势在必行。”陈玮表示。
受访代表一致认为,中医药的传承创新,需要司法体系既守住“法治底线”,又赋予“特色温度”;既解决“当下难题”,又布局“长远发展”。唯有以规则优化破解适配难题,以机制协同凝聚共治合力,以服务升级赋能产业发展,才能构建起支撑中医药高质量发展的现代化司法保障体系,让这一中华文明的瑰宝在法治阳光下焕发璀璨生机,为健康中国建设提供坚实的法治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