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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检察听证和解程序高质效化解民事纠纷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推动更多法治力量向引导和疏导端用力,完善预防性法律制度,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完善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明确提出,“引入听证等方式审查办理疑难案件,有效化解矛盾纠纷”。民事检察听证和解,是指检察官运用听证方式讲清案件事实,充分释法说理,促进当事人和解的办案方式,也是检察机关延续和发扬“以和为贵”传统文化、践行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实质性化解民事矛盾纠纷的有效路径。

  检察和解是“以和为贵”传统文化的继承发展

  “以和为贵”的中华传统文化。“以和为贵”作为中华传统法律文化重要内容之一,源远流长、内涵丰富。这一思想最早可上溯至春秋时期,《论语·学而》提出“礼之用,和为贵。先王之道斯为美,小大由之”。强调“礼”即道德和制度的作用在于实现和谐。汉代董仲舒在《春秋繁露·循天之道》中称:“中者,天地之所终始也,而和者,天地之所生成也。夫德莫大于和,而道莫正于中。”和谐是人类追求天下太平、社会善治的理想状态,道德建设的目标就是追求和谐社会与协和万邦。南宋朱熹认为:“和者,从容不迫之意。”强调通过礼的约束达到和谐自然的状态。现代国学大师南怀瑾则认为“‘和为贵’,就是调整均衡”。自古以来,以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为基础的中国传统社会,高度重视家庭亲情、邻里乡情的人情社会,倡导“无讼”“以和为贵”。人们在处理矛盾纠纷时更偏向于互谅互让、调解、和解等非诉讼方式,以便找到乡规民约和法律之间的平衡点,充分兼顾天理国法人情,被后人广为称颂的“将相和”“六尺巷”故事正是“以和为贵”思想的体现。

  新时代“枫桥经验”的内涵。“枫桥经验”是对“以和为贵”思想的延续发展和制度创新,其核心在于“依靠和发动群众,坚持矛盾不上交,就地解决,实现捕人少,治安好”,通过群策群力化解矛盾纠纷,顺利推进基层社会治理,实现社会安定有序。随着社会的发展变化,在各地不断的探索和总结中,逐步形成了“党政动手,依靠群众,预防纠纷,化解矛盾,维护稳定,促进发展”的新时代“枫桥经验”,其内涵也变得更加丰富和多元:一是坚持党的领导和人民至上。强调基层自治是在党领导下的自治,目的是最大化实现人民的核心利益。二是坚持“四个立足”,做实矛盾纠纷预防及化解:立足预防,整合各方力量,做好矛盾纠纷源头预防;立足调解,充分运用各类调解方式,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最大限度将矛盾纠纷化解在诉前;立足法治,在法律框架下化解矛盾,实现定分止争;立足基层,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作用。三是坚持法治思维。将法治思维贯穿于基层治理各方面,实现从纠纷预防、受理、化解到监督追责、社会秩序维护的全流程法治化。四是坚持系统观念。通过自治、法治和德治融会贯通的治理方式,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新格局,实现整体协同发展。五是坚持创新发展。积极适应互联网时代社会矛盾空间演进变化、社会治理难度提升的特性,充分运用新兴技术推动风险预警、矛盾化解、公共安全保障等方面工作不断提档升级。

  “以和为贵”在民事检察工作中的运用。随着时代的发展,“以和为贵”在民事检察工作中也得到了充分运用。《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下称《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51条规定,检察院在办理民事诉讼监督案件过程中,当事人有和解意愿的,可以引导当事人自行和解。这正是“以和为贵”文化传承与发展的具体体现。从上述规定不难发现,检察机关既要依法开展民事诉讼监督,查清案件事实、明确法律适用,也要通过和解促进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助力社会治理;检察和解的适用范围,涵盖了民事生效裁判监督、民事执行活动监督、支持起诉等案件类型,贯穿整个民事诉讼监督全过程;检察和解是与抗诉、再审检察建议一样重要的办案方式。检察监督的根本目的不仅在于纠正错误判决、维护司法公正,更在于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检察和解不仅能有效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也能减轻当事人的诉累,还能弥合已受损的社会关系,减少社会对立面,促进社会和谐。同时,民事检察听证为案件和解提供了多方参与、依法公开的程序保障。最高检党组提出“应听证尽听证”的工作要求,强调注重听证的必要性、实效性和便利性,突出听证程序对矛盾纠纷化解的重要作用。在环环相扣的程序设置中,多方参与释法说理,秉持互谅互让,一揽子解决问题的态度,有效化解矛盾纠纷。

  民事检察听证和解的优化策略

  强化和解方式运用。最高检明确提出,所有业务条线都要树立实质性化解理念,充分发挥司法定分止争、化解矛盾、维护公平正义的作用,在检察办案各环节推进矛盾纠纷法治化实质性化解,做到案结事了人和,从源头上减少涉检信访。作为贴近民生的民事检察工作,民事检察人员首先应当依法适用和解方式办理案件,即在查清案件事实、分清争议焦点、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基础上,引导双方当事人优先通过友好协商、寻求利益平衡点、达成和解的方式化解矛盾纠纷。这是对“以和为贵”、新时代“枫桥经验”内涵的一脉相承,也是民事诉讼法第9条、第13条以及《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51条的应有之义,更是检察机关发挥社会治理职能的具体表现。

  优化检察听证和解程序。首先,改进听证前准备程序,为化解矛盾纠纷奠定基础。一是制作案件法律关系图和听证手册,清晰呈现案件事实、法律关系、原审情况以及申请监督理由,为听证参与人员全面快速了解案情和明确审查重点提供指引,为听证参与人员建立对话沟通奠定基础。二是通过争议要素列表审查和证据的交换与固定,明确需要检察机关依职权调取的证据内容,在当事人之间构建实质平等的对话情境。三是准确归纳争议焦点。在辩论原则和处分原则引导下,引导当事人确定案件争议点,帮助当事人深度梳理案件脉络,呈现案件争议焦点,增强当事人对话沟通的有效性。

  其次,强化听证程序全过程管理,为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提供可视路径。一是强化听证中案件审查内容流程化管控。由书记员和承办检察官分工负责,协作配合推进听证程序,强化和提升当事人参加听证的程序意识。二是聚焦当事人诉辩的核心争议,构建以争点为中心、以证据为依托的“诉求——答辩——解释”的诉辩清单,逐一调查分析,引导当事人从对抗走向共识基础上的争点抗辩。三是强化释法说理和客观评价,正确引导当事人理性评估诉讼风险、依法帮助当事人合理调整心理预期,公正引导当事人平衡诉讼利益,并根据案情依法选择矛盾纠纷化解方式,对不支持监督申请案件、有和解基础案件以及拟监督案件采取不同策略,促进矛盾纠纷有效化解和公平正义的实现。

  再次,完善听证评议和解机制,为实现实质解纷贡献智慧。一是仔细听取评议意见。在听证调查和辩论完成后,仔细听取听证员、人民监督员等各界人士对案件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的意见,促使人民监督员“深度参与”实质对话,切实发挥“作为人民监督员通向检察工作桥梁”的制度功效,将更多主体的意见导入审查判断和矛盾化解之中,妥善化解矛盾纠纷。二是充分发挥听证员的和解作用。引入社会民众的对话和评价,在沟通、理解和支持的情境中,实现依法和解与心理开解的有机融合,实现终局和解与全面和解的紧密结合、实现一案和解多案解套的案结事了人和。三是实质回复审查结果,强化听证员、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等各界人士的监督意识,提高再次参与听证的主动性。

  创新和解工作新机制。坚持继承与创新,云南省检察机关探索建立和解工作新机制,促进民事检察和解工作规范化运行。以“一条主线、七个步骤”搭建检察和解逻辑结构,即和解思路清——要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始终以案件事实为据,以法律规定为本,以道德民情为参,开展和解工作。从案件和解过程出发,民事检察监督案件和解应遵循七个逻辑步骤:一是认真倾听。包括全面审查案件卷宗材料,通过听证等多种方式认真听取申请人、其他当事人和听证员意见,掌握案件基本情况和社会公众对案件的初步看法;二是透彻分析。厘清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争议焦点、生效裁判是否符合监督条件,等等;三是寻找症结。强化检察官、当事人和听证员之间的沟通交流,厘清争议产生的背景和原因,了解各方当事人的根本诉求,寻求解开“心结”的突破口;四是现场走访。必要时,在听证、电话沟通之外,通过走访案源发生地、现场了解等方式,进一步固定各方诉求及底线,引导开展和解;五是适当释明。对案件的法律适用和证据情况作出必要分析,充分解释检察和解的流程、效力等,让当事人“心中有数”,合理行使处分权;六是温暖谈心。对于有和解意愿但顾虑较多的当事人,主动加强沟通,释法明理通情,打消疑虑;七是联合发力。根据案件情况,适时邀请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党委政府、有关行政机关、行业协会等第三方力量参与,形成工作合力。

  综上,检察机关在办理民事检察监督案件时,坚持“以和为贵”思想并积极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通过检察听证和解的方式,高质效办好每一个司法案件,实现法理情的有机统一和矛盾纠纷的实质性化解。

  (作者分别为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民事检察部副主任、二级检察官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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