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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市监处罚〔2025〕181号

乌市监处罚〔2025〕1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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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处罚机关

    乌兰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乌兰浩特市知识产权局)

  • 处罚日期

    2025年12月02日

  • 处罚种类

    罚款

  • 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一)发布有本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禁止情形的广告的;”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参照《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四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行政处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并且社会危害后果轻微的,可以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二)违法行为轻微的。”并鉴于当事人其违法行为未产生危害后果,及时改正,及时将涉案商品下架,并提交自查报告,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给予你(单位)减轻行政处罚的裁量。 综上,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七)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变更:

文本信息:该行政处罚决定未上传处罚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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