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市监处罚〔2025〕5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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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处罚机关
包头市昆都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包头市昆都仑区知识产权局)
处罚日期
2025年12月04日
处罚种类
罚款
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责令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
文本信息:该行政处罚决定未上传处罚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