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2月5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监管函(公司部监管函〔2025〕第207号),对三七互娱(维权)网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13名时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张云、陈夏璘、尹斌、朱宁、倪宁、陈建林、叶欣、柳光强、李扬、何洋、程琳、刘峰咏、朱怀敏采取监管措施。据悉,上述人员被监管主要因其对公司2018年及2020年年报信息披露违规事项负有责任。
监管函指出,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关于对张云、陈夏璘、尹斌、朱宁等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5〕76号),公司存在两项信息披露违规行为:一是2018年年报披露的股东持股情况存在虚假记载,未披露收购江苏极光股权事项为关联交易,且未披露与海南力源等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存在重大遗漏;二是2020年年报未披露间接收购广州三七股权事项为关联交易,存在重大遗漏。
深交所表示,相关时任董监高未能恪尽职守、履行忠实勤勉义务,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其中,张云、陈夏璘作为公司时任董事,尹斌、朱宁、倪宁、陈建林作为公司时任独立董事,何洋、程琳、刘峰咏作为公司时任监事,朱怀敏作为公司时任副总经理,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的规定,对2018年年报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负有责任;叶欣、陈建林、柳光强、李扬作为公司时任独立董事,何洋、程琳、刘峰咏作为公司时任监事,朱怀敏作为公司时任副总经理,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的规定,对2020年年报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 违规年度 | 具体违规事项 | 涉及责任人员 | 违反的上市规则版本及条款 |
|---|---|---|---|
| 2018年 | 股东持股情况存在虚假记载;未披露收购江苏极光股权事项为关联交易;未披露与海南力源等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存在重大遗漏 | 张云、陈夏璘(时任董事);尹斌、朱宁、倪宁、陈建林(时任独立董事);何洋、程琳、刘峰咏(时任监事);朱怀敏(时任副总经理) | 《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 |
| 2020年 | 未披露间接收购广州三七股权事项为关联交易,存在重大遗漏 | 叶欣、陈建林、柳光强、李扬(时任独立董事);何洋、程琳、刘峰咏(时任监事);朱怀敏(时任副总经理) | 《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 |
监管函强调,希望公司及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认真吸取教训,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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