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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仲裁事项进展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571 证券简称:新大洲A 公告编号:临2025-062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仲裁事项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仲裁阶段:已裁决。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申请人(被反请求人)。

3.涉案的金额:(1)2024年1月,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或“新大洲控股”)因内蒙古牙克石五九煤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五九集团”)缴纳采矿权出让收益事宜导致的股权转让协议纠纷,向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请求确认申请人新大洲控股不具有根据《股权转让协议书》承担7.6%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对应金额为人民币12,570,506.4元)的义务、被申请人枣庄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枣矿集团”)承担律师费人民币424,000元、仲裁费用,涉案金额为1299.45万元。(2)2024年6月26日,本公司收到枣矿集团《仲裁反请求申请书》,请求被申请人新大洲控股向五九集团支付五九集团已经依据《内蒙古自治区采矿权出让合同(出让收益缴纳)》补缴的矿业权出让收益57,891,400元及利息(自五九集团实际补缴之日起至被申请人实际向其支付之日止,以每期实际补缴金额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暂计至2024年6月23日的利息为5,559,737.43元)、律师费160万元、承担本案仲裁费用,涉案金额为6,505.11万元。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次仲裁裁决对本期及期后利润无重大影响,公司已按照会计准则要求对无形资产采矿权按期摊销。

一、仲裁事项的基本情况

1、2020年12月22日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与五九集团签订《内蒙古自治区采矿权出让合同(出让收益缴纳)》,约定五九集团缴纳胜利煤矿矿业权出让收益16,540.14万元。(有关内容请见本公司于2021年4月2日披露的《关于子公司内蒙古牙克石五九煤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缴纳胜利煤矿采矿权出让收益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1-028))。新大洲控股与枣矿集团就上述出让收益款的性质及承担主体产生分歧,为定纷止争,明确责任承担的主体,新大洲控股于2024年1月向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有关内容及进展情况请见公司分别于2024年1月26日、4月20日、5月30日、6月28日披露的《关于仲裁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4-005)、《关于仲裁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4-035、临2024-043、临2024-054)。

2、有关股权转让的情况

2012年9月21日,本公司、本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上海新大洲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大洲投资”)、上海蓝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蓝道”)与枣矿集团签署了《内蒙古牙克石五九煤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书》(以下简称“股权转让协议”),转让前本公司、新大洲投资、上海蓝道分别持有五九集团52.55%、33.33%、14.12%股份,协议约定本公司、新大洲投资、上海蓝道分别将持有的五九集团3.34%、26.66%、14.12%股份转让给枣矿集团,并由枣矿集团对五九集团增资扩股。股权转让和增资扩股完成后各股东持股比例变更为:本公司、新大洲投资及枣矿集团分别持有五九集团44.92%、6.08%、49%股份。(有关内容请见本公司于2012年9月22日披露的《关于子公司内蒙古牙克石五九煤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暨增资扩股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2-025))。

二、进展情况

2025年12月3日,本公司收到仲裁委员会2025年12月1日作出的《裁决书》(上国仲(2024)第216号),裁决书主要内容如下:

申请人(被反请求人):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反请求人):枣庄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仲裁庭认为,案涉出让收益款系因股权转让前遗留的项目责任引发,申请人作为五九集团原股东应承担缴纳出让收益的责任。同时,仲裁庭认为,因申请人未在《股权转让协议》中作出连带责任保证,因此无法支持认定申请人对出让收益款承担“不分份额的共同责任”,在综合考虑案涉协议与本案案情后,仲裁庭决定申请人按股权转让前52.55%的持股比例承担责任,因此申请人对于补缴采矿权出让收益的承担部分为:采矿权出让收益57,891,400元×转让前持股比例52.55%=30,421,930.70元。

关于被申请人主张的滞纳金,根据内蒙古自然资源厅发出的《责令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告知书》,是由于五九集团在已经签订《补缴协议》的情况下逾期缴纳采矿权出让收益导致。五九集团作为煤炭领域的市场主体,知悉并应当知悉其有义务根据其已经签署的约束性协议的约定,按时缴纳采矿权出让收益,上述义务的来源包括《补缴协议》的相关约定以及五九集团作为矿业权人承担的法定纳税责任。因此,五九集团逾期缴款形成的滞纳金损失,应当由五九集团自行承担,无法归责于申请人或被申请人中的任意一方股东。被申请人的该部分仲裁反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仲裁庭不予支持。

关于被申请人主张的资金占用利息,仲裁庭认为被申请人的该项主张超出本案仲裁管辖的范围,并予以驳回。

仲裁庭裁决如下:

(一)申请人向五九集团支付采矿权出让收益人民币30,421,930.70元;

(二)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支付因本案发生的律师费人民币350,000元;

(三)本案申请人仲裁请求仲裁费人民币150,169元,由申请人自行承担,并与申请人已全额预缴的费用相冲抵;

(四)本案被申请人仲裁反请求仲裁费人民币520,770元,由申请人承担人民币260,385元,由被申请人承担人民币260,385元。鉴于被申请人已全额预缴前述费用,申请人应当向被申请人直接支付人民币260,385元;

(五)对申请人的全部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六)对被申请人的其他仲裁反请求不予支持。

以上裁决项确定的各项应付款项,申请人应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完毕。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三、本次仲裁对公司的影响

1、通过仲裁明确了案涉采矿权出让收益的承担主体及金额,解决了双方股东间存在的分歧,有利于维护股东间良好合作关系及五九集团经营发展。从裁决定的仲裁结果看,本案按照2012年本公司向枣矿集团转让五九集团股权前的持股比例来确定本公司承担的责任,本次裁决未包括当时其他股权转让方(如本公司全资子公司新大洲投资)承担责任的部分。

2、本次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仲裁裁决对本期及期后利润无重大影响,公司已按照会计准则要求对无形资产采矿权按期摊销。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本次公告前,本公司(包括控股公司在内)不存在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2025年度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 《裁决书》(上国仲(2024)第216号)。

以上,特此公告。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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