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市场星报)
星报讯 近日,省生态环境厅印发《安徽省排污许可管理规程》,2026年起全面施行。规程进一步明确了“谁核发、谁监管、谁负责”原则,强调建立健全排污许可日常管理、环境监测、执法监管联动机制,构建发现问题、督促整改、问题销号的排污许可执法监管联动体系,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和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新规程的出台标志着安徽省在构建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监管制度体系方面迈出关键一步,为控制污染物排放、改善环境质量奠定了坚实基础。
《规程》共二十七条,明确了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管理的目的、依据、范围、申请情形、监督管理等内容,细化了部分管理要求。
规定排污许可证的核发、管理要求及排污登记要求。依法规定排污许可证申请、审核、发放的一个完整周期内,企业需要提供的材料、应当公开的信息,环保部门的受理程序、审核要求、发证规定等,明确排污许可证的变更、延续、撤销、注销、调整等情形的管理要求,以及排污登记管理要求等。明确要求企业在申领排污许可证时按规定提供排污权交易证明材料;涉及新增污染物排放的,要求审批部门在核发排污许可证前,确认出让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出售排污权的排污单位已完成排污许可证内容调整。要求各市建立并落实多部门深度参与的联审联查工作机制。
强调排污单位主体责任。排污单位承诺并对申请材料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要求排污单位持证排污、按证排污,及时申请取得、延续和变更排污许可证,建立环境管理制度,公开监测数据,接受社会监督。要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开展自行监测、记录并保存环境管理台账、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记录异常情况及应对措施,并及时报告属地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环境管理台账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
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明确排污许可证和排污登记信息纳入执法监管数据库,建立生态环境监管、监测、执法部门协同工作机制,推进对持证单位的“一证式”监管。对排污单位无证排污、不按证排污、未落实主体责任、未依法登记等违反排污许可管理的违法行为,生态环境部门应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