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湖北省麻城市检察院成功办理一起“零口供”盗窃案。在这起案件中,办案检察官以纸币冠字号码为突破口,通过精准比对与逻辑严密的证据链条,成功追加认定了犯罪嫌疑人李某隐匿的犯罪事实,为被害人挽回了经济损失。
今年2月的一天,李某先是在麻城的建设路附近偷了陈某的现金,又在夫子河镇入户盗窃了赵某的银行卡,看到银行卡背面写有密码,李某随后坐车前往罗田县三里畈镇,从一家银行ATM机取现4500元。被害人报警后,次日犯罪嫌疑人李某被抓捕归案,公安机关现场查获其随身携带的现金1.1万余元。到案后,李某对其盗窃事实或避重就轻,或矢口否认,直到看到其在银行取款的监控视频、赵某银行卡的交易流水等证据,才供认了盗刷赵某银行卡4500元的犯罪事实。
然而,对于偷盗陈某现金的犯罪事实,李某虽承认实施了盗窃,却坚称仅窃得3700元,与被害人陈某报案的7000元相差甚远。由于盗窃现金案件证据相对单一,在缺乏其他直接证据的情况下,为贯彻疑罪从无的原则,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暂以李某供认的3700元认定其涉案金额。
麻城市检察院检察官在细致阅卷后,并未因公安机关的初步认定而止步。陈某称被盗窃7000元,为何李某只承认3700元?检察官围绕这一疑点主动联系被害人陈某进行核实。陈某介绍了丢失的7000元现金的具体来源——5000元为丈夫卢某从银行提取的现金、2000元为孩子的压岁钱,而卢某证实其从银行取现6000元后将其中的5000元交给妻子陈某,这为追踪赃款来源提供了关键方向。
“现金虽无言,编号却有声!”一个通过核对纸币冠字号码来构建客观证据链条的侦查思路,在办案检察官脑海中清晰起来。检察官随即引导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围绕这一方向开展补充侦查。侦查人员调取了卢某和李某在银行取现的冠字号码记录,并补充提供了扣押在案的剩余百元纸币高清照片及编号。
办案检察官经比对发现在扣押的涉案纸币中,有38张纸币的冠字号码与卢某提供的取现记录完全吻合,有14张纸币的冠字号码与赵某的取现记录吻合(公安机关已从扣押款项中随机抽取将4500元发还给赵某),这进一步印证了赃款混同的事实。
5月20日,检察官对李某展开讯问,其仍狡辩只偷了3700元。当检察官出示完整的冠字号码比对结果时,李某只好交代了其盗窃陈某7000元现金的犯罪事实。日前,经麻城市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4000元。
案件事实查明后,检察机关依法监督公安机关将7000元现金如数发还给被害人。接过失而复得的钱款,陈某感慨万千:“真没想到这些钱能全部追回来,司法机关真是我们老百姓财产最坚实的守护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