街坊秀 街坊秀

当前位置: 首页 » 街坊资讯 »

跨境通宝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仲裁及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002640 证券简称:跨境通 公告编号:2025-064

跨境通宝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仲裁及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新增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跨境通宝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跨境通”)于2021年4月30日、2021年6月16日、2021年8月5日、2021年9月8日、2021年9月25日、2021年12月9日、2021年12月11日、2021年12月14日、2022年1月5日、2022年1月11日、2022年3月16日、2022年8月31日、2023年3月31日、2024年3月30日、2024年5月6日、2025年3月15日、2025年6月24日分别披露了《重大诉讼、仲裁公告》(公告编号:2021-046、2021-084及2021-097)、《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102、2021-112、2021-131、2021-134)、《关于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137、2022-002、2022-010)、《重大诉讼、仲裁及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2-031、2022-064、2023-008、2024-019、2024-024、2025-008、2025-036),上述公告披露后至本公告披露之日止,公司及下属公司累计新增诉讼1项,涉及诉讼金额182.94万美元,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54%。现将新增重大诉讼案件公告如下:

二、新增重大诉讼案件基本情况

(一)案号:(2025)粤0391民初8366号

纠纷起因:保证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香港南星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广告费用1,152,003.09 美元;

2、判令被告香港南星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滞纳金(以1,152,003.09 美元为基数,按万分之五/日的比例计算,自2022年3月2日起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暂计至2025年5月20日,滞纳金金额为677,377.82美元;

3、判令被告香港南皇有限公司补偿原告为本案支出的律师费、公证认证费用、财产保全保险费(以实际发生金额为准,后续原告将予明确);

4、判令被告跨境通宝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就被告香港南星有限公司上述第1项至第3项的付款义务向原告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5、判令被告香港南星有限公司和被告跨境通宝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2020年12月31日,原告与被告香港南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星公司”)签署《推广合作框架协议》(以下简称“《框架协议》”),约定南星公司委托原告在原告代理的推广平台上提供代开户、代充值和/或代投放广告等服务。2021年3月,跨境通对上述协议下南星公司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框架协议》签署后,原告按约向南星公司提供了服务。经原告与南星公司对账,确认截至 2021年12月31日,南星公司尚欠原告广告费用1,152,003.09美元。南星公司长期拖欠费用,业已构成违约,原告有权要求其立即清偿债务,并按《框架协议》第4.1条的约定向其收取滞纳金。原告还有权依据《框架协议》第4.2条和第4.5条的约定要求南星公司补偿原告因本案而支出的实现债权的费用。由于跨境通已就南星公司的上述债务向原告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跨境通应向原告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前期重大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案号:(2024)粤民终 1933 号

纠纷起因:股权转让纠纷

一审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股权转让价款人民币139,519,170元;

2、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人民币2,134,643.3元;

3、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律师费人民币200,000元;

4、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的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5、判令被告三以其认缴的1,000,000元出资额为限对被告一的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6、判令各被告承担本案全部保全费、保全保险费及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2021年4月7日,原告与包括被告一在内的多名受让方签署了《关于深圳前海帕拓逊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及增资协议》,约定原告将其持有深圳前海帕拓逊网络技术有限公司100%的股权分别转让给被告一及其他受让方,其中,被告一受让股权比例为12.6768%,应支付的股权转让价款为人民币256,071,429元。协议对股权转让价款的付款方式、付款条件、违约责任认定及违约金的标准进行了约定。上述协议生效后,原告依法履行了变更深圳前海帕拓逊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股权登记手续等相关义务,但被告一未向原告支付相应股权转让款,截至诉讼日,被告一尚欠付原告股权转让价款人民币139,519,17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以各种理由推诿,拒绝支付。另,被告一为有限合伙企业,被告二为被告一的普通合伙人,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对被告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被告三作为被告一的有限合伙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以其认缴出资额(1,000,000元)为限对被告一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跨境通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751,069.06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跨境通宝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诉讼请求:1、判令撤销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粤03 民初7450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一审全部诉讼请求;

2、判令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各被上诉人承担。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751,069.06元,由跨境通宝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二)案号:(2024)深国仲受6645号

纠纷起因:保证合同纠纷

仲裁请求:1、裁决被申请人一跨境通宝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二杨建新、被申请人三徐佳东对深圳市环球易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人民币142,602,105.88元的债务(本金130,000,000元、利息11,458,706.25元、违约金703,630.56元,欠付罚息439,769.07元)向申请人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2、裁决被申请人一跨境通宝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二杨建新、被申请人三徐佳东承担本案申请人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公告费1,500元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评估费、执行费、差旅费、拍卖费、送达费等)。

3、裁决申请人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有权依法处置被申请人一跨境通宝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上海优壹电子商务有限公司450万元股权,且对处置所得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4、裁决被申请人一、被申请人二、被申请人三承担本案仲裁费用。

事实与理由:2020年11月27日,深圳市环球易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申请人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与案外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北京银行”)签署《委托贷款单项协议》,深圳市环球易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通过北京银行向申请人借款2.3亿元,贷款期限6个月,上述款项已于2020年12月1日支付至深圳市环球易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四被告提供了如下担保措施:1、申请人一跨境通宝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以其持有的上海优壹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450万元股权提供质押担保,2、三被申请人杨建新、徐佳东,跨境通宝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无条件、不可撤销、连带的保证担保。债务本金2.3亿元,及相应的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滞纳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等由债务人承担的其他债务以及合同项下应由债务人承担但实质上由债权人垫付的其他费用。深圳市环球易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归还本金1亿元,借款到期时,深圳市环球易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一、被申请人二、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确认债务剩余本金1.3亿元。深圳市环球易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管理人确认本案普通债权金额为142,162,336.81元,劣后债权金额为439,769.07元。因申请人债权在深圳市环球易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中未得到任何清偿。

仲裁裁决:1、第一被申请人、第二被申请人、第三被申请人对深圳市环球易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所欠的贷款本金人民币130,000,000元、利息人民币11,458,706.25元、违约金人民币703,630.56元向申请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2、第二被申请人、第三被申请人补偿申请人本案公告费人民币1,000元。

3、申请人有权依法处置第一被申请人持有的上海优壹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人民币4,500,000元股权(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编号:股质登记设字[072021]第0018号),并就处置所得款优先清偿深圳市环球易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所欠申请人的贷款本金人民币130,000,000元、利息人民币11,458,706.25元、违约金人民币703,630.56元以及第一被申请人在本裁决第(四)项下所负债务。

4、本案仲裁费人民币1,011,473元,由第一被申请人、第二被申请人、第三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已预交人民币1,011,473元,抵作本案仲裁费不予退还,第一被申请人、第二被申请人、第三被申请人直接向申请人支付人民币1,011,473元。

5、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公司在以前年度已确认该项预计负债,暂未对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影响。

(三)案号:(2025)粤 12 民终 2555 号

纠纷起因:管理人责任纠纷

诉讼请求:1、判令广东环球易购(肇庆)跨境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向ZAFUL(HONGKONG)LIMITED赔偿经济损失3,244.78万元,并确认该3,244.78万元为共益债权,由广东环球易购(肇庆)跨境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财产随时清偿;

2、判令广东天地正律师事务所在广东环球易购(肇庆)跨境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对上述经济损失不能支付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3、判令本案案件受理费由二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23年1月1日,ZAFUL(HONGKONG)LIMITED(中文名:香港飒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飒芙”)与深圳飒芙商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飒芙”)签订《货物运输代理协议》,约定深圳飒芙向香港飒芙提供运输代理服务,上述协议签订后,香港飒芙委托深圳飒芙临时存放香港飒芙需运输的货物,临时存放地点为广东环球易购(肇庆)跨境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肇庆环球”)位于肇庆市鼎湖区永安镇永安大道环球易购产业园仓库(以下简称“肇庆环球仓库”)。2023年5月8日,肇庆环球被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重整,并指定广东天地正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肇庆环球进入重整程序后,肇庆环球管理人基于与深圳飒芙之间的租赁诉讼纠纷向法院要求深圳飒芙存放于肇庆环球仓库一批财产暂时保持现状等。至此,肇庆环球管理人以此为由阻止肇庆环球仓库中的货物进出,香港飒芙多次派人提货,均受到肇庆环球管理人阻拦。此后,香港飒芙多次交涉无果,直至2023年11月27日肇庆中院作出通知书,暂不对存放肇庆环球仓库的货物采取查控措施。香港飒芙存放于肇庆环球仓库的货物为了销往美国,为本年度“黑色星期五”购物狂欢节备的货物,但因肇庆环球管理人阻止肇庆环球仓库中货物的出货行为,导致香港飒芙错过“黑色星期五”购物狂欢节。

香港飒芙认为,肇庆环球管理人明知肇庆环球仓库存放的是第三方货物的情况下,无视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擅自封锁园区阻止肇庆环球仓库中的货物进出,给香港飒芙造成巨额的经济损失,肇庆环球应当依法向香港飒芙公司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且该债务作为共益债务,由肇庆环球财产随时清偿,对于肇庆环球财产不能清偿部分应当由肇庆环球管理人广东天地正律师事务所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一审判决:驳回原告ZAFUL(HONGKONG)LIMITED(香港飒芙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4,039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209,039元,由原告 ZAFUL(HONGKONG)LIMITED(香港飒芙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诉讼请求:1、请求二审法院撤销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2025)粤1203民初614号民事判决;

2、判令广东环球易购(肇庆)跨境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向AFUL(HONGKONG)LIMITED赔偿经济损失3,244.78万元,并确认该3,244.78万元为共益债权,由广东环球易购(肇庆)跨境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财产随时清偿;

3、判令广东天地正律师事务所在广东环球易购(肇庆)跨境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对上述经济损失不能支付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4、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由广东环球易购(肇庆)跨境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广东天地正律师事务所承担。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四)案号:(2025)粤12民终2337号

纠纷起因:对外追收债权纠纷

诉讼请求:1.判令飒芙公司向原告返还代收款人民币7,117,017.35 元及利息(自每笔代收款代收之日起至实际返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授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暂计至2023年11月7日为人民币354,067.77元);

2.判令方志云对上述第1项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变更后诉讼请求:1.判令飒芙公司向原告返还代收款人民币7,013,098.06 元及利息(自每笔代收款代收之日起至实际返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授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暂计至2023年11月7日为人民币350,612.17元);

2.判令方志云对上述第1项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飒芙公司承担本案鉴定费165,300元,方志云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4.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肇庆市鼎湖区永安大道1号广东跨境通(肇庆)电子商务产业园一期仓储土地(建筑面积190,598.09m2)、商服金融土地(面积19,441.82 m2)及其上11处建筑物(建筑面积140,379.77m2),均登记在肇庆环球公司名下,是肇庆环球公司财产。肇庆环球公司已被裁定破产重整,原告接管后,发现飒芙公司代为收取了涉案物业租金、押金、水电费等款项。经统计,自2021年11月起截至2023年6月29日,飒芙公司代收款项高达7,013,098.06元。但其没有返还给肇庆环球公司。

依法,飒芙公司应返还代收款项7,013,098.06元及利息(自每笔代收款代收之日起至实际返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授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暂计至2023年11月7日为 350,612.17元)。方志云作为肇庆环球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依法负有赔偿责任,应对飒芙公司返还代收款7,013,098.06元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一审判决:1、被告深圳飒芙商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广东环球易购(肇庆)跨境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管理人返还代收款3,921,548.54元,该款归入广东环球易购(肇庆)跨境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财产;

2、被告深圳飒芙商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广东环球易购(肇庆)跨境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管理人支付利息(以3,921,548.54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3年11月15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该款亦归入广东环球易购(肇庆)跨境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财产;

3、驳回原告广东环球易购(肇庆)跨境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管理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3,345.97元(原告已预交64,097.6元),由原告负担27,924.49元,被告深圳飒芙商业有限公司负担35,421.48元并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原告多预交的36,173.11元在本判决生效后由本院退回。鉴定费165,300元由被告深圳飒芙商业有限公司负担并在履行给付义务时一并径付原告。

二审诉讼请求:1、请求撤销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2024)粤1203民初860号民事判决书;

2、依法改判上诉人向广东环球易购(肇庆)跨境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返还代收款682,931.11元;

3、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及鉴定费165,300元由被上诉人承担。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件预计对公司本期利润影响约0.04亿元。

(五)案号:(2025)粤12民终2338号

纠纷起因:确认债务人行为无效纠纷

诉讼请求:1、判决确认广东环球易购(肇庆)跨境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飒芙公司签订的《仓储服务框架协议》《补充协议》无效;

2、判令飒芙公司立即腾退肇庆市鼎湖区永安大道1号广东跨境通(肇庆)电子商务产业园一期B1仓库二分区、B2仓库一楼二分区、B3仓库、B4仓库、36间宿舍(1号宿舍楼:201-226共26间;高级员工宿舍楼:301-308、508、608共10间)给原告接管;

3.判令飒芙公司向原告支付自 2021年1月1日起至实际腾退之日止的物业占用费(按照仓库建筑面积58,739.00m2、21.8元/m2·月,高级员工宿舍10间、1500元/间·月,普通宿舍26 间、1000元/间·月计算,暂计至2023年10月31日为44,931,346.80元);

4.判令飒芙公司向原告支付自 2021年1月1日起至实际腾退之日止的其他费用(36间宿舍管理费用按照180元/间·月计算,暂计至2023年10月31日为人民币220,320.00元;水费、电费、热水费根据仓库及 36间宿舍的实际使用量,按照电费1元/度、水费4元/m2、热水费17元/m2计算);

5.判令方志云对上述第3项、第4项的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6.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21年1月,飒芙公司与肇庆环球公司分别签订《仓储服务框架协议》《补充协议》约定:肇庆环球公司向飒芙公司提供货物仓储物流服务,提供服务区域:肇庆市鼎湖区永安大道1号广东跨境通(肇庆)电子商务产业园一期B1仓库二分区、B2仓库一楼二分区、B3仓库、B4仓库、36间宿舍(1号宿舍楼:201-226共26间;高级员工宿舍楼:301-308、508、608共10间),服务期限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38年12月31日止;费用10万元/月。肇庆环球公司已被裁定破产重整,案涉物业依法属于肇庆环球公司财产。

飒芙公司与肇庆环球公司之间不存在真实的仓储服务或租赁关系。飒芙公司应立即腾退上述物业给原告接管,应支付2021年1月1日起至实际腾退之日止的物业占用费。方志云作为肇庆环球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应对案涉无效行为导致肇庆环球公司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应对上述占用费及其他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一审判决:

1、确认广东环球易购(肇庆)跨境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飒芙商业有限公司签订的《仓储服务框架协议》及《补充协议》无效;

2、被告深圳飒芙商业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清空其在肇庆市鼎湖区永安大道1号环球易购产业园B1仓库二分区、B2仓库一楼二分区、B3仓库、B4仓库、1号宿舍楼 201-226共26间宿舍以及高级员工宿舍楼301-308、508、608共10间宿舍内的货物、物品;

3、被告深圳飒芙商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广东环球易购(肇庆)跨境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管理人支付仓库和宿舍占用费 44,064,522.8 元;

4、被告深圳飒芙商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广东环球易购(肇庆)跨境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管理人支付宿舍管理费213,840元;

5、被告深圳飒芙商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广东环球易购(肇庆)跨境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管理人支付水费、电费、热水费25,975元;

6、驳回原告广东环球易购(肇庆)跨境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管理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7,558.33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272,558.3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4,813.08元,被告负担267,745.25元并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原告多预交267,745.25 元在本判决生效后由本院退回。

二审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撤销(2024)粤1203民初860号之五号民事判决判项第一至五项。

2、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广东环球易购(肇庆)跨境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管理人全部诉讼请求。

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件预计对公司本期利润影响约0.41亿元。

(六)案号:(2025)粤03民初1608号

纠纷起因:保证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香港南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星公司”)向原告支付广告费用7,520,564.84美元;

2、判令被告南星公司向原告支付滞纳金(以7,520,564.84美元为基数,按万分之五/日的比例计算,自2022年3月2日起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暂计至2025年5月20日,滞纳金金额为4,422,092.13美元;

3、判令被告南星公司补偿原告为本案支出的律师费、公证认证费用、财产保全保险费(以实际发生金额为准,后续原告将予明确);

4、判令被告跨境通宝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就被告南星公司上述第1项至第3项的付款义务向原告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5、判令被告南星公司和被告跨境通宝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2020年12月31日,原告与南星公司签署《推广合作框架协议》(以下简称“《框架协议》”),约定南星公司委托原告在原告代理的推广平台上提供代开户、代充值和/或代投放广告等服务。2021年3月跨境通对上述《框架协议》下南星公司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框架协议》签署后,原告按约向南星公司提供了服务。经原告与南星公司对账,确认截至2021年12月31日,南星公司尚欠原告广告费用7,520,564.84美元。南星公司长期拖欠费用,业已构成违约,原告有权要求其立即清偿债务,并按《框架协议》第4.1条的约定向其收取滞纳金。原告还有权依据《框架协议》第4.2条和第4.5条的约定要求南星公司补偿原告因本案而支出的实现债权的费用。由于跨境通宝公司已就南星公司的上述债务向原告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跨境通宝公司应向原告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案件进展:三方签订调解协议。

本案件预计对公司本期利润影响约0.35亿元。

(七)公司及其下属公司其他诉讼、仲裁事项进展情况

公司及其下属公司其他诉讼、仲裁事项进入执行程序案件22件,涉案金额43,502.50万元,其中公司及其下属公司作为原告案件涉案金额6,412.32万元;已审理完成案件1件,涉案金额100万元;在审案件4件,涉案金额42,392.63万元,均为公司及其下属公司作为原告案件。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除上述诉讼仲裁事项,公司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公司在以前年度已确认预计负债3.34亿元,可能对本期利润产生影响金额约0.80亿元。对公司利润的影响金额为公司财务部门初步测算的结果,具体影响金额以最终审计的财务数据为准。公司将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并将持续关注相关案件的审理情况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跨境通宝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二日

未经允许不得转载: 街坊秀 » 跨境通宝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仲裁及进展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