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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时刻︱换季打折,注意虚假折扣

案情回顾

每到换季时,服装店纷纷降价促销。林小姐逛某商场服装专柜时,看到墙上很显眼的广告牌上写着“低至1折”的字样,但连续几天到店发现店内折扣出售的只有“4折”“5折”的衣服。咨询售卖区工作人员,得到的答复是“没有1折的,最低也要4折”。林小姐提出试穿一件挂在店内的单衣,但工作人员提醒特价商品“不设试穿”“特价商品不予退换”。对此,林小姐质疑商家虚标折扣吸引消费者。

法官说法

本案中消费者的质疑具有充分法律依据。首先,关于“低至1折”的宣传与实际最低4折的落差,商家以虚假的价格优惠信息诱骗消费者到店,已构成价格欺诈行为。此类“低价引流”式宣传看似营销技巧,实则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扰乱市场价格秩序,消费者可据此主张赔偿。其次,商家对特价商品单方作出“不设试穿”“不予退换”的规定无效。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的不公平约定,特价商品并非处理品,若未明确标注存在质量瑕疵,消费者依法享有试穿权和“三包”权益。即使是特价商品,商家也应保证商品质量符合约定,试穿是消费者检验商品是否符合自身需求的合理途径,单方剥夺试穿权实质限制了消费者的选择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一十七条 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依据本法第五百八十二条至第五百八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承担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 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且存在该瑕疵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除外。

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

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供稿:珲春林区基层法院

作者:葛钰瑶

编辑:侯宜均

责编:雪 云

审核:姚启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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