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0日,陕西证监局发布行政监管措施公告,对华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下称“华源证券陕西分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直指其在私募产品销售、员工行为管控及证券经纪人执业管理等关键环节存在违规行为,违反多项证券行业监管规定。
三项违规行为曝光:私募销售、员工操作及经纪人管理均存漏洞
陕西证监局在核查中发现,华源证券陕西分公司存在三方面突出问题:
其一,在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产品销售环节,该分公司向“私募合格投资者评估超期”的客户销售了多笔产品。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5号)第四十六条规定,基金销售机构需对投资者风险评估结果进行动态管理,有效期通常不超过3年,超期未重新评估的投资者不得继续参与私募产品认购,此举直接违反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核心要求。
其二,个别员工存在“不当协助客户开具个人收入证明相关材料”的行为,且这些材料被用于私募合格投资者认定。私募合格投资者认定需以真实的财务状况为基础,员工协助开具虚假或非真实收入证明,可能导致不合格投资者违规参与私募产品,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中“合规管理覆盖经营管理各环节”及“对员工执业行为进行合规监督”的基础性规定(第三条、第六条第四款)。
其三,证券经纪人管理存在明显疏漏。该分公司未严格落实经纪人执业前培训测试要求,且经纪人执业管理、绩效考核等关键留痕资料不完整。依据《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20号),证券公司需对经纪人开展不少于60小时的执业前培训(其中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培训不少于20小时)并进行测试,同时对执业管理资料保存至少20年,华源证券陕西分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该规定第七条(培训测试要求)及第二十一条(资料留痕要求)。
监管出手:依据多项法规出具警示函 要求30日内提交整改报告
针对上述违规行为,陕西证监局指出,华源证券陕西分公司的操作已违反《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等多项核心监管规则。依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及《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监管部门决定对其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陕西证监局明确要求,华源证券陕西分公司需“采取有效措施对上述问题进行整改,切实强化业务管理,提升规范化运作水平”,并需在收到该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陕西证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后续权利明确:可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公告同时明确了华源证券陕西分公司的后续权利。若对该监管措施不服,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监会法治司),或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过,监管部门强调,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警示函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此次监管处罚再次凸显了证券经营机构在合规管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及员工行为管控方面的刚性要求,行业机构需进一步强化内部风控体系,确保业务全流程合规运作。
声明:市场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本文为AI大模型基于第三方数据库自动发布,任何在本文出现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个股、评论、预测、图表、指标、理论、任何形式的表述等)均只作为参考,不构成个人投资建议。受限于第三方数据库质量等问题,我们无法对数据的真实性及完整性进行分辨或核验,因此本文内容可能出现不准确、不完整、误导性的内容或信息,具体以公司公告为准。如有疑问,请联系biz@staff.sina.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