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贵州政务服务网运行管理办法》,主要内容如下:
贵州政务服务网运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数字政府建设,优化营商环境,保障贵州政务服务网安全、规范、高效运行,根据《国务院关于在线政务服务的若干规定》《政务数据共享条例》《贵州省政务服务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贵州政务服务网规划建设、服务规范、应用管理、数据共享、运行保障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贵州政务服务网,是指按照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标准建设,为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以下统称申请人)提供网上政务服务,为政务服务机构办理业务提供支撑的信息化平台。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是贵州政务服务网的主办单位,负责顶层设计、统筹协调等工作,日常运行管理由省政务服务中心负责。省大数据局会同省有关单位负责贵州政务服务网云资源、数据资源、电子印章等保障工作。各级政务服务机构负责在贵州政务服务网上规范提供服务。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五条 贵州政务服务网按照“省级统筹、务实管用、集约节约、便民利企、安全可控”的原则规划建设,各级政务服务机构和乡镇(街道)党务政务服务中心、村(社区)便民服务站应当统一接入应用。
第六条 贵州政务服务网实名认证系统、综合受理(审批)系统、电子证照系统、网上中介服务系统、“好差评”系统、政务服务事项库等是支撑全省政务服务业务的公共信息系统,各级政务服务机构原则上不重复建设。
省政务服务中心应当支持各级政务服务机构依托贵州政务服务网开发务实管用的个性化应用功能。
第七条 各级政务服务机构应当在贵州政务服务网上为政务服务事项办理提供申请渠道,并按照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要求优化服务流程。
第八条 贵州政务服务网移动端应当按照《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移动端建设指南》进行规划建设和互联互通。省大数据局负责移动端能力提升和应用整合工作,省政务服务中心负责会同省级政务服务机构优化移动服务流程、规范服务办理工作。
第九条 贵州政务服务网自助服务端应当坚持实用原则,优化配置,整合政务服务功能,提升综合服务能力,坚决防治和纠正政务服务“面子工程”。
第十条 建立贵州政务服务网需求响应工作机制、专家评审机制等,统筹研究各级政务服务机构应用需求,规范推动贵州政务服务网迭代升级。
第十一条 省政务服务中心、省大数据局应当加强贵州政务服务网资产管理,提升信息化资产质量和开发利用水平。
第三章 服务规范
第十二条 各级政务服务机构应当在贵州政务服务网规范发布政务服务事项信息、上架服务应用,并按照发布事项信息提供标准化政务服务。
第十三条 除法律法规明确申请人到现场或者提交原件等情形外,各级政务服务机构应当通过贵州政务服务网提供预约、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制证等在线服务。
涉密事项不得通过贵州政务服务网提供服务。
第十四条 因系统、数据等原因导致服务不规范的,政务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向同级政务服务中心反馈,并协同做好整改、优化等工作。
第十五条 各级政务服务中心应当建立贵州政务服务网业务监测体系,采取数据比对、卷宗抽查、政务服务业务信息系统核查、办件回访等方式了解办事进展和业务规范情况。各级政务服务机构应当积极配合开展业务监测等工作。
第十六条 各级政务服务机构新增政务服务事项,应当在贵州政务服务网提供申请渠道。按程序开通申请渠道后,不得擅自调整或者终止,确需调整或者终止的,应当提前3个工作日告知同级政务服务中心并发布公告。
第十七条 各级政务服务机构应当深化“高效办成一件事”改革,推动政务服务事项在贵州政务服务网集成办理。积极探索“人工智能+政务服务”模式,推进申请、收件、受理、审批、管理等智能化。
第十八条 各市(州)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应当在贵州政务服务网开通网上受理渠道,并推动统一受理、闭环管理。
第四章 应用管理
第十九条 省政务服务中心按照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有关标准确定贵州政务服务网用户注册方式、流程、采集数据范围等,并建立相关工作规范。
第二十条 贵州政务服务网设置各市(州)、县(市、区)区域管理员和政务服务机构管理员。各级政务服务中心和政务服务机构应当加强管理员及工作人员账号的监督管理,规范网上操作行为,对管理员在贵州政务服务网操作行为负责。
第二十一条 贵州政务服务网管理员及工作人员账号实行实名制管理,通过生物识别等多要素认证登录,实现账号权限与岗位职责匹配。建立账号全流程管理机制,账号日志记录保存时间不少于1年。
第二十二条 贵州政务服务网出现功能、数据校验等故障时,各级政务服务机构应当采取其他方式提供服务,不得以故障为由拒绝服务。
第二十三条 贵州政务服务网管理员及工作人员应当履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根据工作职责和业务办理需要,规范调用、访问数据,不得泄露和随意更改、调阅申请人数据。
第五章 数据共享
第二十四条 积极推进政务数据共享应用,政府部门间已共享数据能够满足履行职责需要的,政务服务机构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填报和提交。已共享数据不能满足履行职责需要的,政务服务机构应当按程序向政务数据提供部门反馈具体需求。
政务服务机构应当定期开展政务数据共享安全风险评估,评估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数据敏感性分析、保障能力、应用合规性等。
第二十五条 各级政务服务中心、大数据主管部门组织相关专家对省内已建政务服务业务信息系统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按以下情形与贵州政务服务网进行融合。
(一)政务服务业务信息系统支撑较弱、业务较为单一的,将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制证、管理等功能迁移到贵州政务服务网,原则上不再使用原政务服务业务信息系统;
(二)一般政务服务业务信息系统,将网上申请、窗口收件、受理和制证功能迁移到贵州政务服务网,通过数据接口与部门业务系统联动服务;
(三)政务服务业务信息系统流程复杂、对接难度大的,可采取系统申请端和审批端整体兼容、用户互认、办件回传方式进行过渡。同时制定工作计划,按要求推动统一申请、综合受理。
因保密要求等特殊原因无法通过上述方式实现系统融合的,政务服务机构应当充分说明理由,由省政务服务中心、省大数据局组织开展评估。
第二十六条 省大数据局推进各级政务服务机构梳理数据目录,推动数据共享。各级政务服务中心、政务服务机构积极推进贵州政务服务网数据共享应用。
第二十七条 各级政务服务机构应当按照标准将政务服务办件信息实时共享到省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办件信息包含事项名称、办理区划、申请人、申请时间、受理部门、受理人、审查意见、办结时限、办理结果等数据。
第二十八条 省大数据局应当统筹建立政务数据校核纠错制度,各级政务服务机构应当记录政务数据使用状态,发现政务数据不准确或者不完整的,应当及时按程序向政务数据提供部门提出校核申请。政务数据提供部门应当自收到校核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实、更正并反馈结果。
第二十九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政务服务业务信息系统不得在申请环节随意增加数据采集项、数据校验规则,确需增加的,应当按程序增加并在贵州政务服务网公布。
第六章 运行保障
第三十条 省政务服务中心、省大数据局建立贵州政务服务网建设、运维、应用协调机制,省有关单位按下列要求保障贵州政务服务网高效运行。
(一)各级政务服务机构的政务服务业务信息系统功能、数据接口、数据校验规则变更和系统运行环境变化等可能影响政务服务业务正常办理的,应当提前5个工作日告知省政务服务中心,紧急情况下应当及时告知;
(二)发生系统功能、数据应用等故障时,省大数据局、省通信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应当配合省政务服务中心及时开展排查整改;
(三)发现数据质量问题时,省大数据局应当组织政务数据提供部门开展排查整改;
(四)发现网络和数据安全问题时,相关政务服务机构应当会同政务服务业务信息系统建设运维机构做好安全防护、隐患整改、联调测试、预警提醒、应急处置等。
第三十一条 省公安厅应当加强贵州政务服务网网络和数据安全的监管和业务指导。省政务服务中心应当健全贵州政务服务网网络安全保障体系,严格落实网络安全和数据安全责任,发生网络安全事件时,应当按规定向网信部门和公安机关网安部门报告。省大数据局应当加强省级政务云平台、数据共享交换平台、电子印章等基础设施的安全防护。
与贵州政务服务网融通的政务服务业务信息系统管理机构应当加强网络安全联动防护能力,主要负责人承担网络安全第一责任人职责,分管负责人承担直接管理责任,具体工作人员承担岗位责任。
第三十二条 各级政务服务中心、政务服务机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贵州政务服务网遭受网络攻击和数据被篡改、破坏、泄露或者非法获取、利用。
第三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督导贵州政务服务网的建设应用、数据共享、业务规范等工作,督促突出问题整改,经多次督促仍整改不力的,各级人民政府办公厅(室)适时通报批评或者约谈相关责任人。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政务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5年12月1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