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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428证券简称:世纪恒通公告编号:
2025-072
世纪恒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董事辞职暨选举职工代表董事及补选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的公告
-1-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董事辞职的情况世纪恒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近日收到公司非独立董事杨瑜雄先生的书面辞职报告,杨瑜雄先生因个人原因申请辞去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职务,同时辞去第四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职务,其原定任期至2026年
月
日。辞去上述职务后,杨瑜雄先生将不在公司担任任何职务。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杨瑜雄先生的辞职不会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不会影响董事会的正常运作,其书面辞职报告自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杨瑜雄先生未直接持有公司股份,但通过深圳市熔岩创新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熔岩稳健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平潭熔岩Hehson潮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熔岩新机遇私募股权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熔岩新时代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东方熔岩私募股权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共计263,526股,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比例为
0.2671%,占公司总股本剔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股份数后股本的比例为
0.2697%。离任后,杨瑜雄先生将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其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中作出的所持股份
承诺。杨瑜雄先生已根据公司离职管理制度做好工作交接,公司董事会对杨瑜雄先生在担任公司董事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期间为公司发展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的感谢!
二、选举职工代表董事的情况为保证公司董事会的正常运作,健全公司治理机构,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于2025年11月27日召开了2025年临时职工代表大会,经过全体与会职工代表表决,选举刘嫚丽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职工代表董事(个人简历见附件),任期自本次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四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任期内,该职工代表董事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董事会议事规则》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和职工合法权益。
刘嫚丽女士当选职工代表董事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三、补选第四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的情况
鉴于公司董事会成员调整,为保证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正常有序开展工作,公司于2025年11月27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的议案》,同意补选职工代表董事刘嫚丽女士担任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与潘忠民先生(委员会召集人)、邓鹏先生共同组成第四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四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四、备查文件
1、杨瑜雄先生的《辞职报告》;
2、公司2025年临时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3、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世纪恒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1月28日
附件:刘嫚丽女士简历刘嫚丽女士:1990年6月出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本科学历。2014年
月至2017年
月,曾先后担任中国民生银行总行电子银行部产品运营经理、中国民生银行深圳分行网络金融部/个人金融部产品经理;2017年至2020年,任腾讯-微信事业群微信支付行业产品运营部产品经理、微信支付高速及停车行业产品运营负责人;2020年9月至今,任世纪恒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产品创新部总经理;2024年7月至今兼任世纪恒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驾考事业部总经理;2024年
月至今,担任众诚汇海(深圳)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现任世纪恒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职工代表董事。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刘嫚丽女士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刘嫚丽女士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公司其他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的情形;未曾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3条、第
3.2.4条所规定的情形,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的任职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