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成都日报锦观
消除就业歧视,不能“按下葫芦浮起瓢”
□刘金陈
据《新华每日电讯》报道,近两年来,不少企业在招聘中设置了性格测试环节,并引入相关评价体系对求职者个性进行划分,作为录用参考依据之一,甚至是主要参考依据。对于此,不少求职者感到不解,质疑其不科学、不合理;但企业却认为,依靠性格测试能选出更符合自身需求的人。
找工作竟然也开始“卡性格”,性格甚至左右着求职者的成败,这既没有道理,也涉嫌就业歧视。
不同性格,各有千秋,难以分出孰优孰劣,但一些企业却明显更青睐e人,“一听说是i人,眼神里就充满嫌弃”。事实上,人的性格具有可塑性,也并非一成不变,同一个人在不同的时间、境遇下,所表现出来的性格可能完全不一样。一个生活中大大咧咧的人,在工作上可能会一丝不苟;一个生活中擅长社交的人,在工作上也可能无法迅速拉近与客户的距离……这就意味着,一个人的职场表现,并不完全受到性格调节。
没有什么性格天然就适配某个岗位;也没有什么岗位只适配某种特定性格。那些在职场中备受推崇的性格特点,无一不是在磨合中逐渐形成的。因此,把性格测试结果作为主要依据去判断求职者是否适配,并不利于企业招到真正合适的人。
性格特征不等于工作能力,却成为求职者找工作的一道门槛。类似的现象还不少,现实中,从性别到年龄,从婚育情况到形象气质,再到如今的性格特征……这些与履职能力、岗位需求无关或关系不大的因素,都有可能成为求职者找工作的限制。
一定程度上,这与某些长期以来的认知偏见不无关系。比如,认为性格外向的人更吃得开、更好沟通、更善于合作,婚育会更多挤压女性劳动者的时间与精力,35岁及以上的劳动者学习能力下降、薪资要求更高……这些偏见,在经年累月中转化为一些企业在招聘时的偏好,以致最终成为横亘在求职者面前的门槛,并催生各种就业歧视现象。
就业促进法规定,企业享有用人自主权,但这并不意味着企业就可以不合理地设置限制性条件。去年9月,中央层面首次出台了就业“二十四条”,其中明确要求“消除地域、身份、性别、年龄等影响平等就业的不合理限制和就业歧视”。
但就业歧视现象成因复杂、表现隐匿,想彻底消除也并非朝夕之事。前段时间,国考首次放宽报考年龄限制至38岁,航司优先招聘已婚已育女性等事件,都释放出一系列积极信号。因此,不能“按下葫芦浮起瓢”,任由性格歧视现象蔓延开来,成为求职者找工作的新障碍。
世界上没有两片一模一样的树叶,也没有两个性格一模一样的人。简单的性格测试,不足以描述人之为人的独特性、复杂性,更不足以成为评判岗位是否匹配的标准或依据,企业也应当明白这个道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