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黑龙江日报)
转自:黑龙江日报
2024年8月份的一天,丛某骑自行车出行,沿迎宾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路口时,自行车前轮掉进路边水篦子空里,造成丛某受伤的事故,遂起诉至法院,要求该水篦子的管理者市政基础设施服务中心承担赔偿责任。
林口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市政基础设施服务中心作为事发水篦子的管理人,未能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已履行了定期、及时、全面巡查、维护和危险排除义务,其管理上的疏忽与原告受伤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故应承担主要责任。同时,丛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骑行过程中对路况观察不足,未能尽到充分的注意义务,自身也存在一定过错,故最终酌定市政基础设施服务中心承担80%赔偿责任,丛某自行承担20%责任。
(王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