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银轮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11月27日披露公告称,为进一步规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切实保护公司和中小股东合法权益,公司制定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及信息问询制度》(以下简称“制度”)。该制度已通过公司董事会审议,原相关制度同时废止。
据公告显示,该制度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制定,适用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的行为和信息披露等相关工作,旨在通过明确行为边界与信息披露义务,防范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利用控制权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
制度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提出多项核心规范要求。在资金占用方面,明确禁止以垫付费用、代还债务、拆借资金、开具无真实交易背景商业承兑汇票等七种方式占用公司资金,同时严禁“期间占用、期末归还”“小金额、多批次”等变相占用行为。在公司独立性保护上,要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通过共用账户、干预人事任免、影响财务决策等方式损害公司独立性,例如不得与公司共用银行账户,不得向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支付薪金或要求公司人员无偿提供服务。
在信息披露与合规方面,制度要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披露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或从事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行为。对于持股或控制情况发生较大变化、5%以上股份被质押或冻结、自身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等可能影响公司股价的情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需立即通知公司并配合披露。此外,在转让公司股份时,需确保相关承诺持续履行,不得因转让影响承诺效力;若转让可能导致公司控制权变更,还需对受让方意图、资产结构、经营业务等进行合理调查并披露。
制度还强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善意行使控制权,不得利用关联交易、资产重组等方式谋取不当利益,需维护公司独立决策,支持公司建立独立生产经营模式,避免同业竞争。在承诺履行方面,要求对存在较大履约风险的承诺事项提供担保,若担保情况发生变化需及时披露并补充担保。
据了解,该制度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未尽事宜将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执行,若与后续颁布或修改的法律法规等相抵触,公司董事会将及时修订。制度的实施将进一步完善浙江银轮机械的公司治理体系,为公司持续规范运作及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提供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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