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部手机,一部拨打被害人电话,一部与诈骗团伙接通语音,搭建语音中转“桥梁”,在校学生通过此种方法赚取好处费获刑。
案情简介:
2024年7月,被告人马某勋在某职业技术学校就读期间,通过“快手”软件找到一昵称为“赚钱”的人,对方称协助其拨打诈骗电话可支付报酬。为谋取非法利益,马某勋与同学虎某文商议后,根据上线指示用马某勋的手机接通上线QQ语音,用虎某文的手机拨打上线提供的电话号码,两部手机放在一起,且均处于免提状态,上线可以通过语音直接与被害人通话,上线冒充“抖音”“快手”软件的客服人员,以关闭自动扣费等理由向他人实施诈骗。二被告人帮助上线拨打诈骗电话共70余次,其中致使被害人王某霞被诈骗人民币150024元。二被告人并未实际获利。案发后,二被告人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裁判结果: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马某勋、虎某文以“手机口”形式,即利用一部手机通过网络软件与诈骗人员联通,利用另一部手机拨打被害人电话,实现语音中转,以虚构事实诈骗被害人。二被告人客观上为诈骗人员提供手机口语音中转的帮助行为,主观明知诈骗人员在进行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并知晓实施诈骗的作案手法,能预见具体的危害后果,应以诈骗罪的共犯论处。二被告人的行为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中的一环,为上游犯罪分子顺利实施诈骗提供帮助,起到辅助作用,应认定为从犯。二被告人还有自首、认罪认罚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依法对二被告人减轻处罚。以诈骗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马某勋、虎某文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公私财物的行为。在传统诈骗犯罪中,诈骗犯直接与被害人接触,被害人基于诈骗犯的诈骗行为产生错误认识并处分财产。现在互联网时代,诈骗形式越来越多样化,诈骗手段越来越隐蔽化,不直接接触被害人,也可能构成诈骗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明知他人实施诈骗犯罪,为其提供信用卡、手机卡、通讯工具、通讯传输通道、网络技术支持、费用结算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手机口”类型的案件当中,行为人虽没有直接对被害人进行诈骗,但因其对上游诈骗犯罪活动提供通讯工具帮助,仍构成诈骗罪的共犯。
当前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形势十分严峻,诈骗手法套路不断翻新变化。“手机口”方式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案件激增,该种方式使得诈骗分子既可以直接与被害人对话,又可以隐瞒电话归属地,更加具备隐蔽性和欺骗性,令公安机关难以侦破案件。该种方式犯罪成本非常低,无门槛,从而出现打而不绝、屡打屡犯的情况,甚至吸引未成年人和在校学生的加入。作为家长应时刻关注孩子的手机使用动态,避免孩子接触不良社交软件。学校应积极开展防范电信网络诈骗知识教育活动,提高学生防范意识。(文字整理 记者 顺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