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国家文物局)
转自:国家文物局
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开展文物普查自查自检
与补充调查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为贯彻落实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推进会暨普查领导小组第三次会议精神,践行应保尽保,加大文物新发现力度,现就开展全国县级普查单元文物普查自查自检与补充调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压实工作责任
做好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是赓续中华历史文脉、促进文物事业发展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在各地区各部门共同努力下,普查第二阶段取得丰富成果。但也要看到,一些地方在普查中贯彻应保尽保的决心还不够强,文物新发现的力度还不够大,各地普查成绩参差不齐。各地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深刻认识到文物新发现的力度决定了整个“四普”的成效,是必须完成好的重大战略任务。
当前,各地要将加大新发现力度作为重点工作,通过扎实有效的自查自检与补充调查,解决“应发现未发现、应纳入未纳入”问题,推动新发现工作取得更加丰富成果。各级普查机构要压实责任,扎实做好自查自检与补充调查。
二、明确工作要求,严肃自查自检
所有县级普查机构应对本辖区普查新发现情况开展全面自查自检。
(一)检查实地调查覆盖率。核查县域范围内所有街道、乡镇、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是否全部开展实地调查,确保实地调查范围覆盖全域。
(二)检查重点区域普查情况。全面检查重点区域普查情况,尤其是文物资源总量未达到均值的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村(清单见附件),要作为自查自检重点区域。对于文物资源总量已达到或接近相应均值,但尚未被核定公布为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的区域,也应纳入自查重点,并建立区域清单,作为后续开展文物系统性保护管理工作的重要依据。
(三)检查标准执行情况。对照不可移动文物认定标准,特别是1911年以前建造且主体尚存的古建筑,以及城市中价值较高的近现代建筑,是否存在应普未普情况。
各县级普查单元自查自检工作应于2025年12月10日前完成,形成自查自检报告,报本级普查领导小组组长。
三、坚持问题导向,及时补充调查
县级普查机构自查自检时,如发现“应普未普”情况,应组织普查队及时开展新发现文物补充调查。补充调查要提高工作效率,内外业同步进行,采取“边调查、边录入、边审核”的工作模式,确保符合标准的新发现文物及时登记录入、认定公布。已经公布为历史建筑的,如符合文物认定标准,应开展普查登记;普查中发现的达不到文物标准但具有一定价值的古老建筑,应作为历史建筑线索提供给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补充调查工作应于2025年12月底前完成,形成补充调查报告,报本级普查领导小组组长。
省、市级普查机构应加强监督检查,运用数据分析、卫星监测、飞行检查、交叉检查等形式,分析研判普查质量,对未落实应保尽保的县级普查单元,责令开展补充调查。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适时开展抽查,对应普未普问题较为严重的地方纳入督察范围,责令整改、公开通报。
四、严格验收程序,把牢验收标准
县级普查机构完成自查自检后,如已符合实地调查验收条件,应依据《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实地调查验收指导意见》申请开展实地调查验收工作,自查自检报告作为验收核查要件。若验收实地抽查发现应普未普情况,实行一票否决,该县不予通过验收,并按照文物新发现“四纳入”(纳入意识形态工作巡视巡察、纳入监督执纪问责范围、纳入文明城市创建指标、纳入文化遗产保护督察)要求追究相关责任。
县级普查单元中如包含《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老城文物专项调查的通知》所列老城清单,其老城须同步按照老城文物专项调查通知执行。
特此通知。
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5年11月20日
(本文有删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