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原告某公司是知名白酒商标所有权人,其拥有的白酒酿制技艺被评为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涉案商标曾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
2022年9月,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鸿某商贸部进行检查时发现其用于销售的2瓶品牌白酒系假冒产品,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原告因商标权侵权纠纷将鸿某商贸部诉至西安雁塔法院,在法院组织下,双方达成了调解,鸿某商贸部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
2024年2月2日,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在公证员的监督下在秦某商贸部购买了品牌白酒一箱(6瓶),经对比,该6瓶白酒均为假冒产品。
同年5月15日,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开展专项执法行动时对秦某商贸部正在销售的白酒进行检查,发现其中2瓶涉案品牌白酒系假冒。
鸿某商贸部与秦某商贸部均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同一人。原告就侵害商标权纠纷将秦某商贸部诉至法院,要求秦某商贸部赔偿其经济损失并要求适用惩罚性赔偿。
法院审理
被告秦某商贸部销售被诉侵权白酒,实施了侵害原告公司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被告秦某商贸部的经营者与鸿某商贸部的经营者是同一人,鸿某商贸部因与本案相同的侵犯原告商标权行为于2023年与原告达成调解,向原告支付赔偿金。个体工商户登记的字号虽然不同,其目的是为了与其他市场主体进行区分,但其实际经营及民事责任的承担仍为其经营者。
在鸿某商贸部已与原告达成调解的情况下,秦某商贸部仍销售侵权产品并再次被行政处罚,其侵权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第四条第二款第一项“因侵权被行政处罚或者法院裁判承担责任后,再次实施相同或类似侵权行为”的情节严重情形。故在本案中应当适用惩罚性赔偿。
对于赔偿基数的确定,双方当事人在另案达成的调解金额属于双方所确认的金额,是被告基于非法获利情况对原告作出赔偿的意思表示,也是原告基于遭受侵害情况而从自愿从被告处得到的补偿。
因另案调解中该案被告仅有被行政处罚一项侵权行为,本案中除存在行政处罚外还存在被告卖出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侵权行为及侵权结果更为严重,因此,本案以另案的调解金额的两倍作为赔偿基数,并以该基数的一倍标准确定惩罚性赔偿金额,另外,权利人所获得赔偿金额中,除惩罚性赔偿,也应获得作为赔偿基数的赔偿,本案中判决被告实际应当支付的赔偿金额总数为另案调解金额的四倍。
法官说法
惩罚性赔偿,是指由法院所作出的超出实际损害数额的赔偿。因其赔偿金额超出了实际损失的数额,而被看作对民法“损害填平原则”的一大突破。
该制度不仅仅是为了弥补权利人损失,更重要的是通过对侵权人施以超出实际损失的赔偿,达到惩罚和遏制侵权行为的目的。一方面,对恶意且情节严重的侵权人进行严厉制裁,使其为侵权行为付出沉重代价,以儆效尤;另一方面,向社会传递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强烈信号,营造尊重知识产权的良好市场环境,激励创新。
作者| 李多萌
编辑| 李娟
审核| 姚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