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扬子晚报
购买车险时,一些人会认为交纳保费保险期间即开始计算,但很多保险公司以行业惯例为由将保险期间起算时间记载为“次日零时”,可能会致使被保险车辆出现保险“真空期”。如果在“真空期”内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应否承担赔偿责任呢?近日,广西龙州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为类似纠纷处理提供了参考。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也注意到,类似的纠纷案也时有发生,从法院的判决来看,交强险与商业三者险在“零时起保”条款效力认定上还是存在差异。
2023年5月17日,张某驾驶的重型自卸货车保险到期。2024年5月24日15时13分,张某向保险公司为该车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15时34分收到电子保单,其上明确保险期间为“2024年5月25日0时起至2025年5月24日24时止”。2024年5月24日15时50分,张某驾驶该货车超车时与王某所骑电动摩托车相撞,王某经抢救无效死亡。交警部门调查后,认定张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王某亲属因赔偿问题与张某及保险公司协商未果,遂将二者共同诉至龙州县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赔偿各项损失共计46万余元,并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庭审中,保险公司抗辩称,事故发生在“零时起保”前,不在承保期间;张某则认为“零时起保”是格式条款,保险公司未明确说明,应自出单时即时生效。法院审理法院经审理查明,王某亲属的合理损失共计450987元,并清晰区分了保险责任。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18万元,其余损失22万余元(已扣除张某垫付的费用)由张某自行承担。目前,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记者也注意到,类似的纠纷案也时有发生。2023年1月11日中午,赵某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电子保单)。当日下午,赵某驾驶该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王某十级伤残,赵某承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王某向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赵某和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辩称,保单载明“保险期间自2023年1月12日0时0分起至2024年1月11日24时0分止”,本次事故未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故不应承担责任。而赵某则称对“次日零时生效”不知情。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王某13.5万余元。宣判后,保险公司提起上诉。重庆四中院审理后认为,赵某在给案涉车辆投保交强险时,该车已经脱保,保险公司在承保时应当是明知的,让其按照“次日零时生效”出单,使案涉车辆在投保后至保单生效前处于运行风险,不符合交强险保护受害者合法权益的设立目的,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从以上两起案例来看,交强险与商业三者险在“零时起保”条款效力认定上还是存在差异的。据介绍,交强险是法定强制保险,其设立目的是通过国家强制力保障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基本权益,具有社会公益性和强制性,因此在条款适用上更强调对投保人、受害人权益的保护,对保险公司的义务要求更为严格。特别是在投保人脱保续保的情况下,保险公司若未履行提示选择生效时间的义务,直接适用“零时起保”条款,显然不符合交强险即时保障的立法初衷,该条款自然不能约束投保人。
而商业三者险属于自愿投保的商业保险,遵循契约自由原则,投保人与保险公司可以协商约定保险合同的生效时间。在认定条款效力时,需结合投保人的认知能力、交易习惯等进行综合判断。如果是职业驾驶员或老司机,其对商业保险的操作流程、条款内容通常具备一定了解,收到保单后未对保险期间提出异议,应视为接受合同约定,这是契约精神的体现。若投保人是首次投保的个人车主,缺乏保险经验,对条款理解存在局限的情况下,保险公司若未对“零时起保”条款履行充分的提示和说明义务,投保人主张该条款无效的,法院会结合具体案情审慎审查,重点判断保险公司是否尽到了格式条款的明确说明义务。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郭一鹏
校对 盛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