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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奥柏瑞科技及董事长陈志忠因未按期披露2024年年报 被深圳证监局出具警示函

深圳证监局于2025年11月12日发布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广东奥柏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广东奥柏瑞科技”)及时任董事长陈志忠因未按期披露2024年年度报告,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未按期披露年报构成信息披露违规

根据深圳证监局披露,广东奥柏瑞科技未按期披露2024年年度报告,该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等相关规定。上述条款明确要求非上市公众公司应当按照规定披露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确保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同时,时任董事长陈志忠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主要负责人,未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监管措施:出具警示函并记入诚信档案

深圳证监局指出,依据《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决定对广东奥柏瑞科技及陈志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将相关情况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警示函是证券监管机构对市场主体违规行为的常见监管手段,旨在提醒相关主体规范运作,强化信息披露义务意识。而记入诚信档案则可能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未来的资本市场活动产生潜在影响,包括融资、并购等环节的信用审查。

当事人可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深圳证监局在决定书中明确,广东奥柏瑞科技及陈志忠如对该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申请可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监会法治司),或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此次监管措施再次凸显了监管机构对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合规性的严格要求,提醒市场主体需严格遵守信息披露相关法规,确保定期报告等信息的及时、准确披露,以维护资本市场信息披露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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