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大学文法学院讲师 赵进华
自国家诞生,人类文明进入阶级国家时期后,国家与人民便成为一对重要的哲学、政治学范畴。如何科学把握二者关系?中国传统的认识和实践可概括为“民为邦本”四字,意为“人民是国家的根本”。今本《尚书·五子之歌》记载夏朝太康时史事,首次出现“民惟邦本,本固邦宁”的说法。《五子之歌》虽被考证为后人伪造,但“民为邦本,本固邦宁”无疑是中国古人对民本思想的经典凝练,因而为后世广泛接受。
“民为邦本”简称“民本”,其观念源远流长。三四千年前的神权法时代,有识之士已认识到民众力量对于政权统治的重要性,故而提出“天视自我民视,天听自我民听”。此后,儒家继承并发扬这一重民传统,明确将“民为邦本”确立为核心政治理念。孔子从“仁”的立场出发,指出统治者要“节用而爱人”。对此,后世注家解释道:“节用者,不奢侈也。国以民为本,故爱养之也。”可见,在孔子的心目中,人与民相通,爱民即爱人,爱人须节用。这已非单纯的政治认识论,更蕴含着指向明确的施政纲领。孔子之后,孟子更大胆提出“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的价值论断,其底层逻辑亦为民本。正如朱熹所言:“盖国以民为本,社稷亦为民而立,而君之尊又系于二者之存亡,故其轻重如此。”
历代统治者多深谙民本之道。如唐朝统治者从隋亡的教训中深刻体会到百姓之于国家的重大意义,魏征常以舟水比喻君人:“君,舟也;人,水也。水能载舟,亦能覆舟。”这无疑是民本理念的形象表达。元仁宗爱育黎拔力八达高度认同儒家治国之道,他曾明确指出:“民为邦本,无民何以为国?”即便是后蜀末帝孟昶,虽为亡国之君,也曾写下“下民易虐,上天难欺”“尔俸尔禄,民膏民脂”的箴言,提醒官员不要过度压榨百姓,以缓和阶级矛盾。宋元以降,这十六个字被刻于石上,名曰戒石铭,立于州县衙门正堂前,成为古代国家奉行民本理念的直观体现。
当然,“民为邦本”并非只停留于口头,历代政权还积极推行各种亲民、养民、惠民、恤民的政策措施,致力于改善民生,保全民命,从而将民本理念落到实处。宋朝名臣富弼在青州知州任上救助饥民四十余万,为此他自夸道:“这胜过做中书令二十四年啊!”元朝许扆任陕西行省长官时赶上关中闹饥荒,地方官员不敢开仓放粮,许扆力排众议:“民为邦本,今饥馁如此,如果等候朝廷命下,那就晚了。擅发之罪,我一人担当,不连累尔等。”于是,赈救活动及时展开,饥荒得到了缓解。
为与民休息,夯实统治基础,历代政权多推行轻徭薄赋,这一点在政权建立初期尤为明显。如汉朝初建,从高祖推行“十五税一”,到文帝多次免税,再到景帝的“三十税一”,无不体现这一追求。元朝至元年间,理财能手卢世荣得世祖信任,“以掊克聚敛骤升执政”,推出不少加重民间负担的经济政令。监察御史陈天祥以民本理念为武器,弹劾卢世荣:“国家之与百姓,上下如同一身,民乃国之血气,国乃民之肤体。血气充实则肤体康强,血气损伤则肤体羸病。未有耗其血气能使肤体丰荣者。是故民富则国富,民贫则国贫,民安则国安,民困则国困,其理然也。”由此,国家经济政策重新回归正轨。
在立法、司法方面,历代政权大多以省刑慎罚、刑措不用为施政目标。以汉文帝废除肉刑为典型,历代改重为轻、削烦去蠹的立法努力前后相继,背后的逻辑无不是对民命的重视。此外,录囚、会审、死刑复奏等制度的建立也是基于这一考量,如明、清两朝通过热审、秋审等程序,清理狱讼,减少死刑的适用,正体现“重恤民命”的宗旨。为此,朝廷还下令要求衙门办案必须“随到随结,毫不拖累”。以民为本、矜恤民命的理念甚至贯彻于司法人员的选任环节,如在南宋时一份司法官任命书中,可看到对被任命者的谆谆告诫“民命至重,国脉所关”。
“民为邦本”是千百年来历代政权治乱兴亡的经验总结,凝聚着中国古人关于国、民关系的理性认识。它不仅在历史上曾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更为中华民族在新时代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提供了深厚的历史文化滋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