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大学法学院教授 李麒
“董狐之笔”这一成语出自《左传·宣公二年》,其承载着秉笔直书、不畏强权的精神内核,既彰显了中国古代史官坚持实录、坚守真相、勇担责任的初心,也契合古代法律文化中追求正义、恪守原则的核心要义。春秋时期礼崩乐坏、诸侯争霸、权贵擅权,纲常失序之下,史官“书法不隐”的记史原则也屡遭冲击,而晋国史官董狐以生命坚守实录、直面权贵,成为秉笔直书的典范。
公元前607年,晋国国君晋灵公夷皋荒淫无道、残害臣民。执政大臣赵盾多次苦心劝谏,反遭晋灵公追杀,被迫逃亡。尚未逃出晋国边境时,其族弟赵穿在桃园刺杀了晋灵公。赵盾闻讯返回国都,继续执政。董狐作为当时的史官,在记录这一事件时,直书“赵盾弑其君”,并在朝堂上公开宣示。赵盾辩解道:“弑君者是赵穿,不是我。”董狐义正词严地回应:“子为正卿,亡不越竟,反不讨贼,非子而谁?”意为您身为正卿,逃亡未越国境,返朝后又不惩治凶手,弑君之罪不是您承担又是谁呢?
孔子对此评价道:“董狐,古之良史也,书法不隐;赵宣子(赵盾),古之良大夫也,为法受恶。”既肯定了董狐不屈从于强权的职业操守,也点出赵盾为维护礼法而承受恶名的担当,这一评价使得“董狐之笔”成为秉笔直书、不避权贵的代名词。
董狐坚持书法不隐,以客观记载维护礼法与社会秩序,本质是对法律原则和规则的严格遵守。在
当时的历史背景下,礼制是维系社会秩序的无形法典,以“亲亲尊尊”为核心,将宗法制与等级秩序融入社会活动,实质上起着规范社会秩序、调整社会关系的法律作用。董狐指出,赵盾作为正卿,在享有权力的同时,也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赵盾“亡不越竟,反不讨贼”的行为,在董狐看来是对职责的懈怠,因此必须承担弑君的法律责任。
更为可贵的是,董狐在权势面前毫不屈服,坚持按照既定规则和程序记录历史,其直书行为本身就是对权力的约束。面对赵盾的质疑,他不是简单地陈述事实,而是依据礼法程序进行严谨说明,体现了程序正义的雏形。这种对程序的尊重和坚守,也是当代法治精神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董狐坚持根据事实和既定法则记录历史,不因权势而妥协,其不畏强权、坚守职责的精神,与当代法律工作者坚持真理、尊重客观事实的职业操守高度契合。今天的法律职业群体,同样肩负着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使命,需要有董狐那样忠于法治原则、不屈从于权势的职业品格:坚持独立司法,坚守司法公正,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以证据为核心,杜绝权力干预,抵御人情、利益等各类考验,敢于坚持真理、捍卫法律尊严。
南宋名臣文天祥在《正气歌》中写下“在齐太史简,在晋董狐笔”的诗句,将“董狐之笔”视为天地正气的体现。这种正气,在法治社会中即表现为坚定的法律信念、刚毅的职业操守和正直的道德品质。当代法律工作者,依然需要培养这种凛然正气,才能在复杂的司法环境中守住底线、捍卫公正。
“董狐之笔”的故事,更为当代法治提供了生动的历史文化资源。这一典故所蕴含的据实直书、不避权贵的精神,可以通过多种形式融入法治,如通过培养法律专业学生的正义感和责任感,营造全社会尊重事实、崇尚正义的氛围,以塑造法治精神。
历经两千多年岁月洗礼,“董狐之笔”依然闪耀不朽光辉。在全面依法治国的今天,“董狐之笔”所代表的据实直书、不避权贵、忠于法治、坚守正义的精神,正是我们需要继承和发扬的宝贵文化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