街坊秀 街坊秀

当前位置: 首页 » 街坊资讯 »

扎市监河西处罚〔2025〕2号

扎市监河西处罚〔2025〕2号

浏览:2次

基本信息:

  • 处罚机关

    扎兰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处罚日期

    2025年03月04日

  • 处罚种类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警告

  • 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结合本案当事人未引起严重后果且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作为本案引用减轻自由裁量权的原则。对照《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2023)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十一)项、第(十三)项:“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结合实施行政处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法目的和具体规定,以事实为依据,综合考虑下列因素:(一)当事人主观是否有过错及过错程度;(二)当事人初次违法还是多次违法;(十一)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十三)其他应当考虑的因素。”和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减轻行政处罚,是指适用法定行政处罚最低限度以下的处罚种类或处罚幅度。包括在违法行为应当受到的一种或者几种处罚种类之外选择更轻的处罚种类,或者在应当并处时不并处,也包括在法定最低罚款限值以下确定罚款数额。(二)法律区别情形规定了行政处罚的不同档次时,在违法行为对应档次以下决定处罚;法定罚款幅度为一定金额或倍数的,决定罚款的数额低于最低金额或倍数;”以及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行政处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并且社会危害后果轻微的,可以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为使用自由裁量权的种类和幅度。依据该《规则》第二十条规定的计算方式和认定幅度为计算处罚金额的依据。本案减轻处罚情节金额幅度适用区间:减轻:0元~50000元。考虑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没有主观故意,能够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在事件发生后及时对店内商品集中清点,确保没有其他超保质期食品,因此可以适用减轻处罚。本案自由裁量权限的引用,参照以上相关规定执行。

变更:

文本信息:该行政处罚决定未上传处罚文书。

未经允许不得转载: 街坊秀 » 扎市监河西处罚〔2025〕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