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中国应急管理
近日,湖北省十堰市
相关部门在房县城关镇卫生院
神农路分院综合楼
检查时发现
该楼室内疏散楼梯
未设置为封闭楼梯间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相关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给予房县城关镇卫生院
罚款人民币贰万捌仟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十六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三)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五)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六)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六十条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对火灾隐患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医疗建筑室内疏散楼梯
应为封闭楼梯间
国家标准相关规定
一起来看!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
7.4.5 下列公共建筑中与敞开式外廊不直接连通的室内疏散楼梯均应为封闭楼梯间:
1 建筑高度不大于32m的二类高层公共建筑;
2多层医疗建筑、旅馆建筑、老年人照料设施及类似使用功能的建筑;
3 设置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多层建筑;
4 多层商店建筑、图书馆、展览建筑、会议中心及类似使用功能的建筑;
5 6层及6层以上的其他多层公共建筑。
火灾发生时
普通电梯没有防火防烟措施
供电中断就会停止运行
而疏散楼梯
就成了“救命楼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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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湖北消防、十堰消防●编辑:董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