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9月10日,深圳千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临时股东会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何定先生主持,本次会议核心议程为审议多项经营、治理相关议案及选举非独立董事。
出席和授权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共9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72750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61%;其中通过网络投票参与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共2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1184179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12%。公司在任董事7人全部出席会议,董事会秘书出席会议,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列席会议。
本次会议审议的全部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股数72750200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股数0股,占比0.00%;弃权股数0股,占比0.00%,该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无需回避表决。
《关于调整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额度的议案》:同意股数72750200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股数0股,占比0.00%;弃权股数0股,占比0.00%,该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无需回避表决。
《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公司类型及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同意股数72750200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股数0股,占比0.00%;弃权股数0股,占比0.00%,该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不涉及关联交易,无需回避表决。
《关于公司2026年半年度权益分派预案的议案》:同意股数72750200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股数0股,占比0.00%;弃权股数0股,占比0.00%,该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无需回避表决。
《关于制定及修订需股东会审议的公司治理相关制度的议案》项下4个子议案表决结果均为全票通过:《关于制定<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同意股数72750200股,占比100.00%,反对、弃权股数均为0;《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同意股数72750200股,占比100.00%,反对、弃权股数均为0;《关于修订<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的议案》同意股数72750200股,占比100.00%,反对、弃权股数均为0;《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同意股数72750200股,占比100.00%,反对、弃权股数均为0,该组议案均不涉及关联交易,无需回避表决。
累积投票类选举董事议案表决情况:关联股东刘治、深圳市千岸聚新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已回避表决。
| 议案序号 | 议案名称 | 得票数 | 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比例 | 是否当选 |
|---|---|---|---|---|
| 6.01 | 非独立董事刘治先生 | 53777960 | 100.00% | 当选 |
| 6.02 | 非独立董事吴灯武先生 | 72750200 | 100.00% | 当选 |
涉及影响中小股东利益的重大事项,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 议案序号 | 议案名称 | 同意票数 | 同意比例 | 反对票数 | 反对比例 | 弃权票数 | 弃权比例 |
|---|---|---|---|---|---|---|---|
| 1.00 | 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 4930989 | 100.00% | 0 | 0.00% | 0 | 0.00% |
| 2.00 | 关于调整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额度的议案 | 4930989 | 100.00% | 0 | 0.00% | 0 | 0.00% |
| 4.00 | 关于公司2026年半年度权益分派预案的议案 | 4930989 | 100.00% | 0 | 0.00% | 0 | 0.00% |
中小股东针对选举董事类累积投票议案的表决情况如下:
| 议案序号 | 议案名称 | 得票数 | 得票数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的比例 | 是否当选 |
|---|---|---|---|---|
| 6.01 | 非独立董事刘治先生 | 4930989 | 100.00% | 当选 |
| 6.02 | 非独立董事吴灯武先生 | 4930989 | 100.00% | 当选 |
本次会议选举产生的两名董事人员变动生效情况如下:
| 姓名 | 职位 | 职位变动 | 生效日期 | 会议名称 | 生效情况 |
|---|---|---|---|---|---|
| 刘治 | 董事 | 任命 | 2026年9月10日 | 202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 | 审议通过 |
| 吴灯武 | 董事 | 任命 | 2026年9月10日 | 202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 | 审议通过 |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指派戴余芳、车范莲律师对本次会议进行见证,出具结论性意见称: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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