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报表审计费用应当在收到审计报告的当期确认,还是应当按照“审计哪一年度,审计费就应当计提在哪一年度”的原则予以确认?本文认为,企业委托事务所对其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只有收到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时才实际收到了事务所的审计服务,因此应当在收到服务的当期确认审计费用,与对哪一年度的财务报表进行审计无关。
1、收入和费用的对称性
对于服务性合同,从概念上而言,一方确认收入意味着其已提供服务的同时,对方已收到服务;反之亦然,即一方确认费用,也意味着其已接受服务的同时,对方已提供服务。
即服务相关的收入和费用的确认在理论上应当对称,否则将导致交易双方对同一项交易在会计上认定的发生时点不一致,如果是关联交易还会导致集团层面的内部往来不一致。
2、审计费收入的确认时点
按照新发布的收入准则,一项收入应当在某一时点确认还是在一段时间内确认,首先需要判断该项交易是否满足“一段时间内履行的履约义务”。不满足“段履行”的履约义务,全部为“点履行”。
“段履行”的判断标准之一为:可以假定在企业履约的过程中更换为其他企业继续履行剩余履约义务,当该继续履行合同的企业实质上无需重新执行企业累计至今已经完成的工作时,表明客户在企业履约的同时即取得并消耗了企业履约所带来的经济利益。很显然,A事务所执行部分审计工作后,更换成B事务所时,B所需要重新执行A所之前已执行的全部工作。因为A所无义务将其已完成的底稿部分无条件的交付给B所。
由此可以断定,审计费属于“点履行”的履约义务,需要在出具审计报告时,才满足确认收入的条件。即事务所提供的服务是其出具的报告,而不是其审计的过程。也就是说客户收到报告才接受了审计服务,而不是配合事务所审计的过程中接受到所谓的服务。无论是事务所还是企业,交易行为都是围绕“审计报告”达成的,事务所的最终目的是交付审计报告收取现金对价,而企业的最终目的是以现金为对价换取审计报告。
由此可以得出结论:事务所出具报告时确认审计服务收入,企业收到审计报告时确认审计费用。
3、审计合同提前解除而支付的前期补偿费的确认
可能存在一些特殊情况,事务所履行完必要的审计程序后,就财务报表的重大调整事项无法与客户达成一致意见,最终没有出具审计报告,并按照审计合同约定的权利对其前期服务获得了一定的补偿。
交易双方并没有就上述补偿金交付或收到任何报告或成果性文件,但是仍应当于补偿当期确认上述补偿金。因为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而均同意放弃审计报告的行为属于不可预知的事项,只有该事项实际确定的当期才是会计上的交易完成时间。与对经济合同的违约事项支付违约金的会计处理是相同的,都是合同确定解除或违约事项实际发生时点,才应当在会计上确认相关的费用。
尤其是审计费,如果因审计的是上一年度的财务报表而在上一年度对审计费用进行了全额计提,次年因无法就调整事项达成一致意见而解除审计合同时,按前期差错更正冲销上年的计提金额?
4、企业在收到报告前确认审计费引发的一些疑问
企业虽然是对上一年度的财务报表接受审计,但是却在次年收到审计报告时才真正收到这项服务。因此在上一年度就确认尚未接受的服务成本,属于提前确认费用。
疑问一:
财务审核各部门的收货单时,需要业务部门提供收到货物或接受服务的确认单。财务对审计费收货时,不需要提供接受服务的确认单吗?如果上一年度就全额计提了审计费用,确认单是什么?没有收到审计报告,企业到底接受了什么服务?
疑问二:
财务总账计提的费用,都是在一段时间内均匀接受的服务。审计服务是否属于这种类型的服务?如何证明企业在一段时间内均匀接受服务?
即使是均匀发生的业务,也应当按审计的预计月份分期计提审计费,而不是在当年全额计提。因大部分审计的工作量都是次年完成的,因此如果需要计提时,也应当是当年计提小部分,次年计提大部分。
一般情况下,需要提交成果文件的服务性协议,均不属于一段时间内均匀发生的服务。因为前期开展的所有活动都是为了最终的成果文件服务的,如果受托方最终无法交付合同约定的成果文件时,双方会协商解除合同,尤其是委托方没有收到满足要求的成果文件的情况下,不会认为合同已履行完毕而全额支付合同费用,双方会进一步就合同解除而需要支付的补偿进行协商。
疑问三:
会计上的“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要求,经济实质相似的业务应当作出相似的会计处理,不论其法律形式如何。如果认为是对哪一年度的财务报表进行审计,相应的审计费就应当计入到哪一年度。那么企业为了上市或发债目的,在2023年聘请事务所分别对其2020年、2021年和2022年度的财务报表进行连续三年的审计,那么审计费应当分别计入上述3个年度。不能因为审计合同签订到了2023年就将上述审计费全部计入2023年度。
上述连续多年审计的会计处理,问题是显而易见的:企业2023年度发生的审计费既不属于前期差错更正也不属于会计政策变更,因此将2023年度支付的上述审计费调整以前年度损益与业务事实不符,然而不调整以前年度损益又与“审计哪一年度,审计费就应当确认到哪一年度”的逻辑冲突,由此产生会计处理上的内在逻辑不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