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凉)市监罚〔2025〕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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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处罚机关
凉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日期
2025年03月14日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没收非法财物
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为了制止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维护国家正常的食品安全行政管理秩序,消除我区的食品安全隐患,建议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1.对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规定,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建议减轻处罚如下: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康师傅”牌方便面18袋(108克/袋)、“奥中奥”牌布袋锅巴2袋(200克/袋);2.罚款2000元。2.对当事人采购食品未落实进货查验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建议处罚如下:警告。上述2种行为合并处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建议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警告;二、没收超过保质期的“康师傅”牌方便面18袋(108克/袋)、“奥中奥”牌布袋锅巴2袋(200克/袋);三、罚款2000元。以上调查报告及处罚建议妥否,请领导和政策法规股核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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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信息:该行政处罚决定未上传处罚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