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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点药店协议管理升级:“基本条件”实行一票否决,违规责任人记分暂停支付资格

9月2日,四川省医保局官网印发《四川省省本级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经办规程》,从申请评估到协议履行、变更、解除进行详细规范。

《规程》指出,依法设立的各类医药机构根据自身服务能力按照自愿的原则,可申请纳入定点协议管理,医药机构应充分了解定点申请条件并开展自评,确保基础规范和服务质量创优。

《规程》明确,《零售药店申请评估表》分为“基本条件”和“综合指标”两大部分,其中“基本条件”实行一票否决制,“综合指标”实行评分制。医保协议生效后,定点医药机构应在显著位置悬挂统一样式的定点医药机构标识。

定点医药机构股权变动、法定代表人变更、名称变更,但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等)、医疗执业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等)未重新申请的,医保协议继续有效,由变更后的经营主体继续履约并承继违约责任。变更后的经营主体不能提供变更前与医疗保障基金结算有关的数据、资料的,省医保事务中心可拒付或追回相关费用。

此外,《规程》强调,定点医药机构申请中止医保协议的,中止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180日,中止超过180日仍未提出继续履行医保协议申请的,原则上医保协议自动终止。

医药机构主动提出解除医保协议的,省医保事务中心视既往协议履行情况,提出解除协议的原因,或有违法违规违约嫌疑、线索的,可对该机构1至2年内的医保基金结算费用开展复核。其中定点医药机构因涉嫌违法违约违规处于核查期间,主动提出解除医保协议的,省医保事务中心先行中止医保协议,待事实核查清楚后,按规定受理解除医保协议申请,符合不予支付或追回已支付的医保费用、支付违约金、扣除质量保证金等相关情形的,做好资金清算后解除医保协议。

对违反医保协议的定点医药机构相关责任人员,根据行为性质和负有责任程度等,按照医保支付资格管理要求进行记分,当达到一定分值,暂停或终止相关责任人员医保支付资格和费用结算。

来源:四川省医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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