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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天规定”能改变独董履职困境吗?

(来源:刘霄仑 董事会杂志)

导语

“15天现场工作制”是一块有用的拼图,但远非完整成熟的制度画卷。要真正地解放独董,使其成为有效的监督者与睿智的顾问,必须进行系统性的制度改革,构建一个让独董能够且愿意凭借其专业能力独立、审慎、勇敢地发表意见的制度生态系统

/刘霄仑

自康美药业案以来,如何真正让独董“睁大眼睛”履行职责,成为监管与市场关注的焦点。2023年出台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规定,独董“每年在上市公司的现场工作时间应当不少于十五日”(以下简称“15天规定”)。这一量化指标直指长期以来备受诟病的独董“蜻蜓点水”式履职痛点,是监管部门试图从操作层面给“勤勉尽责”这一抽象原则注入具体内涵,从而破解独董履职困境的一种具体而有力的积极尝试。然而,将复杂的治理困境简化为“时间指标”,真的能破局吗?

15天规定能够解决的关键问题

对独董现场工作时间的下限作出规定,其首要意义在于打破信息壁垒,对抗形式化履职。长期以来,“会议独董”与“签字独董”现象饱受诟病。有些独董仅通过会前传送的电子文件了解公司情况,在短短数小时的董事会会议上难以进行深入质询。因此,明确15天的现场工作时间要求,其设计初衷是强制性地将独董从遥远的“云端”拉回公司经营的“地面”,其优点至少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有望改善信息获取的质量与情境。在办公室里阅读报表,与在生产线上观察流程、跟中层干部进行非正式交谈、感受企业文化和团队氛围这些方式相比,所获得的信息是截然不同的。现场工作能帮助独董发现报表数字之外的“软信息”,例如管理层对风险的真实态度、内部控制的实际执行情况甚至是不成文的潜在规则。这种沉浸式体验,是识别诸如“康美药业式”系统性、共谋性造假的重要前提——当整个管理层都在编织谎言时,唯有跳出其精心准备的文本,深入现场观察细节与矛盾,才可能发现端倪。

第二,有助于强化独董的实质性存在感与心理认同。物理上的在场,会自然地增强独董的责任感与“主人翁”意识。当独董不再是每年出现几次的“外部嘉宾”,而成为公司物理空间中的常客时,其与管理层、员工及其他董事的沟通将更加深入、坦诚。这种常态化存在本身,就是对潜在违规行为的一种无形威慑。

第三,为“勤勉尽责”提供可验证的客观标准。在以往的责任认定中,对于独董是否“勤勉”的认定往往陷入主观争论。15天规定的量化要求,提供了一个清晰、可核查的底线标准。未能达标,本身即可构成履职瑕疵的有力证据;反之,达标则可作为其积极履职的初步证明。这为行政监管和司法判断提供了相对客观的抓手。

15天规定难以触及系统性困境

然而,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独董履职困境是一张由多重制度缺陷编织而成的网。15天规定仅仅是试图拉紧其中的一根线,却难以改变网络的基本结构。

它无法解决独董核心的“独立性悖论”。独立性根植于选任、薪酬、问责等深层机制,非时间累积所能造就。在独董的提名、薪酬实质上仍受控股股东或管理层显著影响的情况下,15天的接触,可能不是增强独立性,反而可能加深其对管理层的“熟人依赖”与情感认同,削弱其批判性履职能力。当“调研”变成“被安排好的走访”,当接触的对象和内容均由管理层精心筛选,规定的在场时间反而可能成为其被“同化”的催化剂。

它无法提供履职所需的“权力与工具”。独董发现问题后能否有效干预,取决于其法定职权和公司治理结构。若独董在董事会中势单力薄,若审计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形同虚设,若其质询得不到回应且无后续行动权,那么再多的现场时间也只能积累“无力感”。知情权只是第一步,没有相应的调查权、决议落实监督权,独董仍可能沦为“知情的旁观者”。

它无法化解“结果倒推”追责模式带来的根本性恐惧。即便独董老老实实待满了15天,甚至发现了某些疑点并质疑,但只要公司最终爆雷,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仍可能被追究“为什么没有发现得更多、阻止得更彻底”的责任。这种对无限责任的恐惧,不是增加工作时间就能消除的。关键不在于花了多少时间,而在于法律如何界定其责任的合理边界。如果“勤勉尽责”被异化为“保证公司不出事”,那么任何时间上的要求都是徒劳的。

它无法替代专业的判断能力与行业认知。15天时间对理解一家业务复杂、跨地域经营的上市公司而言,依然是杯水车薪。一名不具备基本财务知识的独董,即使在现场再多待上数倍的时间,也未必能识破精心掩饰的财务骗局;一名不熟悉特定行业的独董,很难判断一项巨额资本开支是否合理。时间不能自动转化为专业能力,决定履职质量高低的关键因素,终究是专业素养与职业判断,而非单纯的物理时间堆砌。

新规可能引发的异化与新问题

任何刚性规定都可能引发非预期的行为扭曲,15天规定也不例外。

存在“打卡式履职”的风险。15天规定可能诱使独董及公司专注于“凑足天数”,而非关注调研质量。独董可能满足于“在公司坐着”,公司则可能安排一些流程化、表演式的参观和汇报,双方合谋完成“时长打卡”,却无实质性信息沟通。一旦如此,相关规定很可能沦为新的形式主义。

加剧独董资源的错配与负担。许多优秀专业人士身兼数家上市公司独董。对每家任职公司不少于15天的现场工作要求将大幅提高其时间成本,可能导致两个后果:要么是合格的独董候选人因负担过重而退出部分上市公司,甚至退出市场;要么是独董为满足时长要求而疲于奔命,从而减少了深入思考和研究每家公司问题的时间,履职质量容易打折扣。

模糊不同公司、不同独董的差异化需求。一家业务单纯、治理成熟的本地公司,与一家业务庞杂、风险多元的跨国集团,其独董所需投入的调研时间和方式理应不同。技术背景独董关注研发,财务背景独董紧盯内控,其调研重点也应各异。“一刀切”的履职时间规定,容易忽视这种差异性,可能造成资源浪费或投入不足。

深化改革构建系统性解决方案

“15天现场工作制”是一块有用的拼图,但远非完整成熟的制度画卷。要真正地解放独董,使其成为有效的监督者与睿智的顾问,必须进行系统性的制度改革。

在“独立性”根源上动刀。探索在独董选聘与薪酬决定方面更加独立化的机制,例如,中小股东提名委员会主导,或由证券业协会等中立机构建立人才库并推荐。

细化“勤勉尽责”的安全港规则,将“重大过失”作为追责门槛。行政监管部门和司法机关应明确,只要独董遵循了合理的履职程序(包括但不限于满足现场工作时间、审阅关键文件、对可疑事项进行质询并记录在案),即使未能阻止损害发生,也可免于个人责任。

提供清晰的履职“路线图”与“工具箱”。发布内容详尽的独董履职操作手册,列举不同情境下的核心关注点、可调取的文件清单、可采取的质疑步骤。让独董知道“该怎么干”,而不仅仅是“该待多久”。

健全独董履职的支撑体系。明确公司必须为独董调研提供必要便利和经费保障,并不得设置障碍。同时,推广独董责任险,合理分散其履职风险。

要求独董每年现场工作不少于15天的规定,其象征意义大于量化要求本身。它昭示着监管层推动独董履职从“形式化”走向“实质化”的坚定决心,是对过去“花瓶独董”现象的正面回应。它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信息隔离,强化存在感,并为责任认定提供客观标尺。

然而,独董困境的本质是权、责、利三者的根本性、结构性失衡。时间只是履行职权、承担责任的一个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没有独立的身份、清晰的权责边界、专业的判断能力以及合理的司法尊重(例如商业判断规则),再多的时间投入也可能沦为无谓的消耗,甚至产生新的形式主义。

因此,我们既要肯定“15天规定”作为破冰之举的积极价值,推动其扎实落地,确保现场时间的“质”与“量”并重;更要清醒地认识到,这仅仅是漫长改革中的一步。真正的出路,在于构建一个让独董能够且愿意凭借其专业能力独立、审慎、勇敢地发表意见的制度生态系统。在这个系统中,“15天”将是独董深入理解公司、创造治理价值的肥沃土壤,而非他们为规避风险而不得不完成的沉重劳役。

作者系北京国家会计学院风险管理与内控项目责任教授,“金圆桌奖”最具影响力独立董事奖得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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