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访网数据 光明乳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8月28日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了《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该制度旨在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加强对董事会秘书工作的管理与监督,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
制度明确了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包括:负责公司与股东、实际控制人、投资者、董事、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之间的沟通联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并维护其有效执行;组织和协调定期报告草案编制工作;及时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重大事件信息并报告董事会;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负责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的筹备与记录;协助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管理公司股东名册等。
制度规定了董事会秘书的任职条件,要求具备五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或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注册会计师证书等,且不存在《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最近三十六个月未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等。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聘任,提名委员会负责遴选和审核。董事会秘书不得兼任经理、分管经营业务的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公司应当聘请证券事务代表,设立由董事会秘书分管的工作部门,为其履职提供保障。
制度还规定了董事会秘书的解聘情形,包括不符合任职条件、连续不能履行职责达三个月以上、履行职责存在重大错误或疏漏等。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职后,公司应在六个月内完成新聘任,空缺期间由董事长代行职责。
此外,制度要求公司建立董事会秘书履职定期评价及责任追究机制,确保其勤勉尽责。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