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拉萨发布
为切实消除安全生产隐患,不断压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范遏制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我市各族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对2家生产经营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曝光。
案例一
基本案情:2026年6月16日,拉萨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拉萨某加油站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存在:
1.从业人员无岗前三级教育培训档案;
2.配电室1处穿墙管线未做防火封堵;
3.站内消防器材为铁质器材;
4.洗车区配电箱未做跨接;
5.无安全生产费用投入与使用计划和相关台账资料;
6.未与外聘电工签订安全管理协议;
7.未与员工签订劳务合同等行为。
处理结果:拉萨市应急管理局通过对上述行为调查取证,拉萨某加油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和《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之规定,责令该企业限期整改,并处人民币45000元(肆万伍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基本案情:2026年5月18日至19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青海局与西藏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在对西藏某矿业有限公司开展联合检查时,发现该企业:
1.露天采场采剥作业计划安排不合理,未遵循自上而下的采剥顺序,在4873米—4963米平台尚未达到设计值要求情况下,在4873米以下平台开展采剥作业;
2.排土场边坡高度超过200米,未建立边坡稳定监测系统;
3.内外排洪隧洞内未安设人员定位等行为。依据《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三条、第七条(2)款、第三十一条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处理结果:拉萨市应急管理局通过对上述行为调查取证,西藏某矿业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零二条和《非煤矿山安全监管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试行)》之规定,责令限期消除,并处人民币144000元(壹拾肆万肆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各生产经营单位要举一反三,积极开展自查自纠及隐患排查工作,不断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