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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滋病检测结果不告知配偶:不能让隐私权剥夺知情权|新京报快评

▲医疗机构不能将艾滋病检测结果不得告知配偶的规定,引发网友热议。图/红星新闻

8月20日,#艾滋病检测结果不得告知配偶#,登上热搜引发网友热议。

据红星新闻报道,有网友发帖称,“为保护艾滋病患者隐私,请本院医生严格遵守我国法律法规。不得将艾滋病检测结果告知其配偶以及家属。”有律师表示,根据现行《艾滋病防治条例》,医疗机构及相关知情方在未经患者本人同意的情况下,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向外界披露其感染状况,此举旨在保障艾滋病患者的隐私权。同时,条例也明确要求感染者本人应主动将感染情况告知其配偶,这是对感染者自身设定的法定义务。

按照现在的《艾滋病防治条例》,医院确实不能随便把检测结果告诉配偶。这一规定本意是为了保护艾滋病患者不被歧视。但法律也不是不顾配偶权益,告知配偶同样是感染者本人的法定义务。

但问题在于,部分感染者刻意隐瞒病情不告知配偶,而医院受法律规定限制又无法主动透露,导致配偶或结婚对象只能一直被蒙在鼓里。这才是大家争议的焦点:凭什么我什么都没做错,却要承担被感染的风险,甚至是感染的后果?

这种心情完全可以理解。法律保护患者隐私是对的,但无辜的另一半难道就不该被保护吗?不能因为“隐私权”而剥夺了“知情权”。

事实上,因为“医院不能告知,患者拒绝告知”引发的纠纷从来就没有断过。2016年河南、2017年江苏两起案件中,女方婚检检出或早已确诊艾滋病却隐瞒病情,男方婚后知情并起诉婚检机构索赔,法院均依法驳回诉求,明确告知义务主体为感染者本人,机构无跨权限披露责任。

自2021年起,多地法院依据民法典作出的撤销婚姻判决也是因为“配偶不告知”。比如,有男方分别隐瞒十年、多年、十二年艾滋病史,即便部分当事人病情可控、配偶未被感染,法院仍认定婚前隐瞒重大疾病违法,悉数判决撤销婚姻。还有案件被判令隐瞒方赔偿女方精神损失,进一步夯实了婚姻知情权受法律严格保护的原则。

不过,以上的处理都属于“亡羊补牢”。将“传播风险堵上”才是最该做的事情。像云南、河南等地,已经通过地方立法往前迈了一步,在特定情况下给医院松了松绑——本人不告知的,医疗卫生机构有权告知。这说明制度是可以优化的,关键是要把细则定清楚。

“知情权”和“隐私权”不是非此即彼的关系。最核心的,不是非要在两个权利里分出谁高谁低,而是要把责任落到实处。比如,能不能建立更有效的追责机制?医院能不能在保护隐私的前提下,帮助他们迈过心理坎,主动告知配偶?

保护患者不被歧视是底线,保护配偶不受伤害同样是底线。这次的争议让更多人开始思考这个问题,也给立法提了个醒:该细则化的细则化,该打补丁的打补丁。法理可以“有边界”,情理不该“有死角”,法理和情理需要相向而行。

撰稿 / 郭元鹏(媒体人)

编辑 / 徐秋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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