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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勤因船舶未按规定开展自查或未随船保存自查记录被芜湖海事局不予处罚 海事部门柔性执法落实免罚规定

近日,海事局处罚结果公示信息显示,自然人李勤因涉及船舶未按照规定开展自查或者未随船保存船舶自查记录(2026版)的相关违法情形,被芜湖海事局作出不予处罚的处理决定。本次公示信息完整披露了该起海事行政处罚的全流程要素,为海事领域行政监管公开透明化提供了明确的信息参考,也为相关航运从业者规范船舶自查管理行为划定了清晰的合规边界。

该处理结果意味着本次涉事主体的相关违法行为符合法定免予处罚的适用条件,不会产生相应的行政处罚惩戒记录,对其后续的海事相关从业活动未造成实质性的限制影响。

项目详情
被处罚人名称李勤
违法案由船舶未按照规定开展自查或者未随船保存船舶自查记录(2026版)
处罚决定书文号海事罚字[2026]12122060046-1-1
处罚内容不予处罚
行政相对人信用代码3412*******8320
处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处罚决定日期2026-08-19
作出处罚机关芜湖海事局

本次海事局公示的处罚事项全要素信息明确:被处罚人为李勤,对应的违法案由为船舶未按照规定开展自查或者未随船保存船舶自查记录(2026版),处罚决定书文号为海事罚字[2026]12122060046-1-1,最终作出的处罚内容为不予处罚,该行政相对人的信用代码为3412*******8320,作出本次处罚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处罚决定的作出日期为2026年8月19日,实施本次行政处罚的机关为芜湖海事局。


天眼查数据显示,李勤成立日期2020年12月31日,法定代表人李勤,所属行业为居民服务业,企业类型为个体工商户,企业规模为微型,参保人数0人,注册地址为如皋市如城街道福寿西路279号。


事件意义点评
本次芜湖海事局对相关行政相对人作出不予处罚的决定,系严格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作出的合规处置,未对涉事主体造成经营或信用层面的负面影响,也未产生额外合规成本,体现了海事监管的柔性执法导向,助力相关航运主体维持稳定的日常运营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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