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海事局处罚结果公示信息显示,自然人张美芬因所属船舶违反规定超过检验证书核定的载重线载运货物,被闵行海事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本次公示的违法事实明确指向船舶运营环节的载重线合规要求,涉事船舶实际载运货物时超出了检验证书核定的载重线限值,违反了海上交通安全相关管理规定,最终被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的行政处罚。该处罚结果将对涉事主体的海事合规信用记录产生相应影响,也为辖区内船舶运营从业者敲响了合规操作的警钟。
| 项目 | 详情 |
|---|---|
| 被处罚人名称 | 张美芬 |
| 违法案由 | 船舶违反规定超过检验证书核定的载客定额、载重线、载货种类载运乘客、货物(超过检验证书核定的载重线载运货物) (2026版) |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海事罚字[2026]01022000231-1-2 |
| 处罚内容 | 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 |
| 行政相对人信用代码 | 3305*******5245 |
| 处罚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三条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6-08-18 |
| 作出处罚机关 | 闵行海事局 |
本次海事局公示的处罚事项全要素信息清晰可查:被处罚人为张美芬,涉及的违法案由为船舶违反规定超过检验证书核定的载客定额、载重线、载货种类载运乘客、货物(超过检验证书核定的载重线载运货物)(2026版),对应的处罚决定书文号为海事罚字[2026]01022000231-1-2,处罚内容为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涉事行政相对人信用代码为3305*******5245,处罚作出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三条第十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处罚决定作出日期为2026年8月18日,作出本次行政处罚的机关为闵行海事局。
天眼查数据显示,张美芬成立日期2023年10月23日,法定代表人张美芬,所属行业为零售业,企业类型为个体工商户,企业规模为微型,参保人数0人,注册资本1万人民币,注册地址为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蒙自市草坝镇农贸市场。
事件点评
本次海事局对个人张美芬的小额处罚,仅针对其船舶违规超出检验证书核定载重线载货的行为,涉事主体为自然人,与相关航运类企业无直接关联,200元的罚款金额极低,未涉及企业经营资质、核心业务合规性等关键维度,不会对任何市场主体的正常运营、品牌信用及后续业务开展产生实质性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