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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停车场监控失灵致侵权人“隐身”管理者承担赔偿责任

(来源:安庆新闻网)

转自:安庆新闻网

  支付停车费将车辆停入收费停车场,本是为换取安全规范的停放保障,但若监控缺失导致侵权人“隐身”,管理方是否应承担责任?近日,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民事侵权案件,明确停车场管理者因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对车主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原告王某因外出办事,将车辆停入某收费停车场。取车时发现车辆右前部被剐蹭受损,当即报警。警方取证时发现,事发区域监控故障,无录像佐证,肇事方难以锁定。为挽回维修损失,王某将停车场保安公司诉至法院。保安公司辩称,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车辆损伤发生于停放期间,且车辆系第三人损坏,公司仅应承担补充责任。

  法院审理查明,王某提交的车辆入场时间截图、受损照片及报警、调取监控记录等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足以认定车辆系在停车场停放期间受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保安公司作为停车场实际管理人,对停放车辆负有法定安全保障和日常管理义务。本案中,案涉车辆损伤虽由第三方造成,但因该公司履职失职,导致车主无法向实际侵权人追偿,故保安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同时,保安公司赔付完毕后,若后续查实并锁定侵权人,可依法向其追偿。

  法官提示:停车场经营者应定期维护监控等安防设施,完善巡视制度,切实履行安全保障责任。否则,即便损害系第三人行为所致,管理方仍可能因自身过失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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