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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通利拟使用3.97亿元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

北京维通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001393,证券简称:维通利)于2026年7月7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拟使用募集资金39,670.09万元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同等金额的自筹资金。

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北京维通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6〕198号),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6,233.3334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30.38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89,368.67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16,699.11万元(不含增值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72,669.56万元。

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6年5月12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天健验〔2026〕133号)。公司已依照规定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管理,并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概况

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本次发行的募投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项目名称 项目投资额 募集资金投资额
电连接株洲基地(一期)建设项目 82,020.42 78,087.54
无锡生产基地智能化建设项目 32,025.45 31,110.59
无锡新能源生产基地智能化建设项目 24,250.62 21,817.62
北京生产基地智能化升级改造项目 17,109.30 17,109.30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11,249.00 11,249.00
合计 166,654.79 159,374.06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超过上述项目募集资金投入金额的部分为超募资金,金额为13,295.50万元。

先期投入置换情况

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情况

为保障本次募投项目的顺利推进,在募集资金到账前,公司根据项目进展的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2024年7月9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通过《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方案的议案》)至2026年5月12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投资金额为38,443.30万元,本次拟使用募集资金置换的金额为38,443.30万元。

项目名称 项目投资额 募集资金拟投入金额 截至2026年5月12日自筹资金已投入金额 本次置换金额
电连接株洲基地(一期)建设项目 82,020.42 78,087.54 23,860.62 23,860.62
无锡维通利生产基地智能化建设项目 32,025.45 31,110.59 13,230.31 13,230.31
无锡新能源生产基地智能化建设项目 24,250.62 21,817.62 447.01 447.01
北京生产基地智能化升级改造项目 17,109.30 17,109.30 890.32 890.32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11,249.00 11,249.00 15.04 15.04
合计 166,654.79 159,374.06 38,443.30 38,443.30

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情况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各项发行费用合计人民币16,699.11万元(不含增值税),在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已用自筹资金支付的发行费用为人民币1,226.79万元。

发行费种类 金额(不含税) 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金额(不含税) 本次置换金额
承销及保荐费用 13,237.07 240.00 240.00
审计及验资费用 2,260.00 510.00 510.00
律师费用 547.17 452.83 452.83
信息披露费用 553.77 - -
发行手续费及其他费用 101.10 23.96 23.96
合计 16,699.11 1,226.79 1,226.79

相关审议程序及专业机构意见

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事项与发行申请文件中的内容一致,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发行申请文件的相关安排,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本次募集资金置换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关于北京维通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鉴证报告》(天健审〔2026〕16505号),认为公司管理层编制的专项说明符合相关规定,如实反映了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实际情况。

保荐机构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经核查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事项已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专项鉴证报告,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对该事项无异议。

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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