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600403,证券简称:大有能源)近日发布公告称,公司收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执行通知书》,涉及一起煤炭购销合同纠纷案的强制执行,涉案金额5823.51万元(不含违约金及其他费用)。公司表示,将按照《执行通知书》要求履行相关义务,本次诉讼进展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以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公告显示,该纠纷源于2024年9月2日公司下属豫西煤炭储配中心与龙岩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简称“龙岩国投”)签订的《煤炭购销合同》。根据合同,龙岩国投向豫西煤炭储配中心预付煤款6000万元,后因合同履行问题引发诉讼。龙岩国投诉求退还预付货款5823.51万元及相应滞纳金、律师代理费29万元等。
2026年1月26日,新罗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豫西煤炭储配中心返还货款5823.51万元并支付违约金(按日万分之四自2025年2月9日计算至款清之日)、律师费29万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及保全保险费4.76万元,大有能源对豫西煤炭储配中心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后的不足部分承担支付责任。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2026年6月9日,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此次收到的《执行通知书》要求大有能源及豫西煤炭储配中心自送达之日起3日内履行上述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负担执行费并申报财产,如拒不履行将被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公司表示将密切关注案件后续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事项阶段 | 时间 | 主要内容 |
|---|---|---|
| 合同签订 | 2024年9月2日 | 豫西煤炭储配中心与龙岩国投签订《煤炭购销合同》,预付煤款6000万元 |
| 一审判决 | 2026年1月26日 | 判令返还货款5823.51万元及违约金、律师费等,大有能源承担补充责任 |
| 二审立案 | 2026年4月7日 | 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
| 终审判决 | 2026年6月9日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 收到执行通知 | 2026年7月 | 要求3日内履行判决义务并申报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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