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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付卡退费时,赠品和折扣能按原价扣除吗?长宁区消保委给出说法→

(来源:上观新闻)

办卡享折扣,在预付式消费中并不少见。但当消费者提出退款时,商家一句“已消费部分一律按原价扣除”,可能让原本剩余不少金额的预付卡,最终只退回一点“零头”……

近期,消费者张女士就遇到了这样的烦心事。她为孩子在一家培训机构报名课程,购课时经营者曾承诺“随时可退”。后来,机构更换授课老师,孩子认为学习效果不如从前,遂提出退课。但机构主张,赠送的4节课时应按正价从剩余款项中扣除,导致退款金额大幅缩水,双方陷入僵持。协商无果后,消费者向长宁区消保委投诉。

那么,预付式消费退款时,折扣和赠品究竟该如何计算?2025年5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

在处理退款问题前,首先要厘清:退款责任究竟在谁。

一种情况是消费者自身原因导致无法继续消费,例如工作调动、搬家、时间冲突、消费偏好改变等;另一种情况,则是退费责任不能归咎于消费者,例如经营者停业跑路、擅自变更服务内容、虚假宣传、不履行合同义务等。本案中,培训机构更换授课老师,导致孩子学习体验下降,属于经营者单方变更合同内容,退费责任不应由消费者承担。

根据《解释》第十八条规定,非因消费者原因返还预付款的,应按折扣价计算已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价款;涉及赠送金额或服务的,则按照“消费者实付金额与实付金额加赠送金额之比”计算优惠比例,再据此折算已消费部分的费用。同时,如果双方对退款有“作出对消费者更有利”的约定,应优先按照约定处理。

也就是说,本案中经营者赠送的4节课,应按照优惠后的单价计算已提供服务的价款,而不能按原价单独扣除赠课费用。若消费者花费4000元购买20节课程,并获赠4节课,相当于课程原价为200元/节,优惠价约为166元/节。那么,赠送的4节课应按166×4元计算,即扣除约664元,而非按原价扣除800元。此外,机构此前承诺“随时可退”,这一约定同样应纳入退款计算时综合考量。

《解释》第二十一条还进一步明确:经营者向消费者赠送商品或者服务,消费者在预付式消费合同解除、无效、被撤销、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请求返还剩余预付款,经营者主张消费者返还或者折价补偿已经赠送的商品或者服务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已经赠送的商品或者服务的价值、预付式消费合同标的金额、合同履行情况、退款原因等因素,依照诚实信用原则对是否支持经营者主张作出认定。

当然,如果退款是因消费者个人原因提出,规则有所不同。在此情形下,经营者可以按照原价计算已消费部分,并扣除相应赠金。例如,一张年卡原价2400元,优惠价1800元。消费者使用3个月后因个人原因要求退款,经营者可按原价每月200元计算,共扣除600元,退还1200元。如果消费者认为所谓“原价”明显不合理,而经营者又无法提供打折前的交易记录的,消费者有权要求参照订立合同时履行的同类服务的市场价格计算已消费金额。

经过区消保委对相关条文进行解读,并结合实际案例分析,最终双方达成一致。

长宁区消保委提醒,这起纠纷关涉到预付卡退款中的一个关键问题——退款时,赠送的服务和课程究竟应按原价还是优惠价折算。根据退款责任主体不同,退款金额的计算方式也会有所区别,不能简单“一刀切”。经营者不能在销售时以赠送服务、优惠折扣吸引消费者,到了退款阶段却将这些优惠“剥离”计算;消费者在协商退款时,也应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既要依法维护自身权益,也应合理考虑赠送服务的实际价值,与商家协商形成公平合理的退款方案。

记者:毛奕云

编辑:史焕焕

责编:颜文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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