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IPO上市号)
【问询背景】
部分创新产品研发支出存在先计入研发费用,实现销售时结转成本的情形。
【审核问询】
各期研发样机用途、数量、金额,研发样机领料金额、投料金额,客户试用情况,销售研发样机与同类产品售价、毛利率的差异情况及原因,研发样机以及研发费用结转成本的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会计准则及有关问答的规定,是否符合行业惯例
【发行人回复】
1、各期研发样机用途、数量、金额,研发样机领料金额、投料金额,客户试用情况
公司的部分关键共性技术类研发项目会形成研发样机(不含样件)。研发项目立项后,研发部门人员根据研发项目需要领用物料,并制作所需的研发样机。
公司研发样机主要用途为:进行科研试验方案验证,通过样机制造验证工艺技术方法的可行可靠,验证产品结构,验证技术方案的准确性和工程应用的适用性等。
公司各期研发样机数量、金额、研发样机领料金额、投料金额如下:(单位:单位:台、万元)
年度 | 样机数量 | 当期研发金额 | 领料金额 | 投料金额 |
2025年1-6月 | 11 | 1,500.13 | 659.31 | |
2024年度 | 10 | 4,469.02 | 1,613.97 | |
2023年度 | 26 | 3,887.76 | 1,062.09 | |
2022年度 | 23 | 2,957.94 | 1,271.55 |
除研发项目“大功率集成化车用燃料电池动力系统研发(主要为研究氢能燃料电池的空压机系统)”有1台样机在客户现场运转测试效果外,其余样机不存在客户试用情况。
2、销售研发样机与同类产品售价、毛利率的差异情况及原因
公司报告期内不存在研发样机销售的情形。
此外,公司的研发中涉及创新产品研发项目,在完成创新产品产业化的过程中,进行研发活动并取得重大技术突破,其中具有通用性质部分可以形成公司的专有技术、专利技术或标准化模块等技术储备,后续应用到同类型或其他产品中,相关产品试制的生产成本在发生时由于研发存在不确定性计入研发费用,后续在产品取得客户验收、技术达到客户要求时,出于成本完整性考虑将计入研发费用的生产成本结转至相关产品成本。
3、研发样机以及研发费用结转成本的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会计准则及有关问答的规定,是否符合行业惯例
(1)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之“一、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之“(一)相关会计处理。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以下统称试运行销售)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规定,对试运行销售相关的收入和成本分别进行会计处理,计入当期损益,不应将试运行销售相关收入抵销相关成本后的净额冲减固定资产成本或者研发支出。试运行产出的有关产品或副产品在对外销售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规定的应当确认为存货,符合其他相关企业会计准则中有关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确认为相关资产。”
发行人关于创新产品的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有关问答的规定,符合行业惯例。发行人重大技术装备研制涉及的新产品在完成交付予客户前需进行研发活动,因技术创新复杂性、产品研制的不确定性,发行人依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规定, 将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前不符合存货核算范围的支出计入研发费用。
(2)根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9号:研发人员及研发投入》之“二、研发投入认定”之“6.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发行人在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规定的应当确认为存货,符合其他相关企业会计准则中有关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确认为相关资产。发行人应准确归集核算有关产品或副产品的成本,并在对外销售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等规定,对销售相关的收入和成本分别进行会计处理。原则上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其成本不得计入研发投入。”
发行人依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9号:研发人员及研发投入》的规定,原则上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其成本不得计入研发投入,发行人研制的新产品于客户验收通过时,产品确认收入并结转成本,同时将已计入研发费用的部分转入营业成本,以满足产品成本的完整性和可比性。
同时,发行人基于重大技术装备研制的不确定性,于客户验收通过时将研发费用转入营业成本列示符合行业惯例,具体案例如下:
公司 | 上市时间 | 报表项目列示 | 会计处理 | 产品 |
德力佳 (603092) | 2025 年11月 | 研发费用转至 营业成本 | 实现销售时确认收入、冲减研发费用并结转成本 | 风电主齿轮箱 |
埃夫特 (688165) | 2020 年7月 | 工业机器人 | ||
航亚科技 (688510) | 2020 年12月 | 公司在对外销售确认收入的同时,将对应产品的成本从研发费用中转出至主营业务成本 | 航空发动机零部件 | |
力聚热能 (603391) | 2024 年7月 | 最终研发费用 转至营业成本 | 对于具有销售意图或经济价值的研发样机,公司结转相关样机的成本至存货科目,并在实现对外出售时,最终结转至营业成本 | 锅炉、压力容器 |
(3)发行人会计处理不完全适用财政部问答
财政部2025年出具无形资产实施问答,针对已经费用化的研发支出明确处理意见如下:“甲公司已经按照无形资产准则、《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等规定,判断当期研发支出不满足无形资产、存货等资产的确认条件,将研发支出(包括研发样机的相关支出)全部作费用化处理,并计入了当期研发费用,不应在以后期间签订销售合同或者销售研发样机时,将以前期间已费用化的研发样机支出金额从本期研发费用中冲回后再转入存货或营业成本等”(简称“财政部问答”)。
发行人将具有较大技术突破的新产品项目研发部分支出进行单独划分并作为研发费用,等新产品在实现销售时,将计入研发费用的新产品研发支出从研发费用中转出,并结转为相关产品成本。发行人的销售合同签订时间,普遍早于研发结项时间,也不涉及研发样机销售,所以不属于“以后期间签订销售合同或者销售研发样机”的情况。
综上,发行人研发活动形成产品会计核算方法合理,相关会计处理符合解释15号文和监管9号文的规定,不完全适用财政部问答。
【课代表总结】
课代表认为,监管问询的最终目的是穿透发行人的会计政策选择,还原其研发活动与生产活动的实质界限,确保财务信息真实反映经营成果,防范IPO中常见的研发投入认定及成本核算操纵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