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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解《国际科技组织成立登记指引》

转自:民政微语

2026年6月25日,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工作部署,进一步规范、便捷、高效开展国际科技组织成立登记工作,民政部办公厅、科技部办公厅、中国科协办公厅联合印发《国际科技组织成立登记指引》(以下简称《登记指引》),供国际科技组织的业务主管单位和发起人等参考使用。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国际科技组织工作,强调“要逐步放开在我国境内设立国际科技组织”、“要前瞻谋划和深度参与全球科技治理,参加或发起设立国际科技组织”。党中央、国务院多次部署支持在华设立国际科技组织工作。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扩大国际科技交流合作,鼓励在华设立国际科技组织”。“十五五”规划纲要提出,“支持在我国境内设立国际科技组织”。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国际科技组织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支持国际科技组织在华设立和发挥积极作用,推动构建开放、公平、公正、非歧视的国际科技发展环境,民政部办公厅、科技部办公厅、中国科协办公厅联合印发《登记指引》。

二、主要内容

《登记指引》主要内容有:

一是总体要求。《登记指引》要求国际科技组织在运行中,应当坚持国际性,不得在宗旨、业务范围、会员组成等方面偏离促进国际合作、国际交流等定位;坚持非营利性,建立健全资产监督管理制度,正当管理和使用资产;坚持依法运行,遵守中国及其他活动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法规,尊重当地风俗习惯。

二是登记条件。《登记指引》要求,成立国际科技组织应当同时具备社会团体法人的基本条件和开展国际合作的基础条件。具体包括适当的中外发起人、一定数量的会员、规范的名称、规范的组织机构、固定的住所、合适的拟任负责人和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

三是申请程序。《登记指引》规定成立申请国际科技组织主要包括5个环节,分别是明确业务主管单位,业务主管单位审核,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准予登记和发放证书,以及刻制印章、办理税务登记和开立银行账户。

四是适用范围。《登记指引》主要适用于在民政部申请成立登记的国际科技组织,即由中外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科技组织、企业等单位或者个人共同发起,在中国境内成立登记,旨在促进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领域国际合作、国际交流和国际治理的国际性(或者区域性)、非营利性、非政府的社会团体法人。在经济、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保等领域发起设立国际性社会组织,可参照适用《登记指引》办理。

五是材料要求。《登记指引》制定了成立登记申请材料模板,逐一明确了各项材料的填报要求,便于发起人高效开展成立登记工作;同时,要求拟任法定代表人、秘书长提交成立申请承诺书,对所提交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有效性、完整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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